广西玉林碧桂园凤凰城升降机坠落致6死调查报告公布 7人被追刑责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1-02-25 14:47:28


原标题:广西玉林升降机坠落致6死调查报告公布,7人被追刑责

新京报快讯 据广西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2月25日消息,2020年5月16日19时50分左右,玉林市二环北路的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Al标1#、2#、5#楼工程在建工地发生1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6人死亡。近日,玉林市玉林碧桂园凤凰城五期“5•16” 建筑施工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事件经过】

2020年5月16日19 时40分左右,施工升降机司机周建明驾驶施工升降机,搭载塔吊指挥覃振江、混凝土工人杨昌胜、混凝土工人杨昌鼎、混凝土工人杨胜流、混凝土工人罗大飞共6人,准备到A1标段1#、2#、5#楼项目的5#楼楼顶进行浇筑造型混凝土。原计划是搭乘施工升降机到32层(该楼地面以上32层),然后再通过到楼顶的楼递通道走上到楼顶层面。19 时50分,施工升降机笼体底部上升到5#楼33层楼面(最高附墙以上,按照技术标准,施工升降机驾驶员应该在第32层层站时制动升降机停靠),施工升降机笼体发生侧翻,最终坠落到地面造成事故(连带32层1个附墙,最上面5个标准节等),事故造成搭乘施工升降机的6人中的3人当场死亡,另外3人重伤经送医后,于20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73万元,相关企业和死者家属已签订赔偿协议,经家属同意,死者遗体已经全部火化。事故相关赔偿工作已完成。

事故现场。图片来自广西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玉林市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5·16”建筑施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顶部往下第5节标准节与第6节标准节连接位置左侧2根高强度螺栓缺失、未安装有效的上限位装置及上极限装置,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施工升降机司机周建明违规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建议追究7人刑事责任】

1.顾章保,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按规定督促落实安拆人员岗位职责;没有保证其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没有按规定有效的落实航博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及时督促、检查在事故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桐永,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操作工人,未按施工升降机安装工艺规定要求进行顶升加节操作,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在安装作业完成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按规定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顶部的第5节、第6节标准节连接安装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林玉海,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未取得相应的操作资质而参与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操作,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按施工升降机安装工艺规定要求进行顶升加节操作,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安装作业完成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按规定出具自检合格记录,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顶部的第5节、第6节标准节连接安装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姚君宝,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对陈桐永、林玉海在顶升加节的违规操作(林玉海未持证上岗、未按安装工艺操作顶升加节)没有加以制止和组织整改,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装作业完成后未按规定组织自检、调试、试运转,未按规定出具自检合格记录,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顶部的第5节、第6节标准节连接安装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肖秋明,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A1标段1#、2#、5#楼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履行督促落实设备管理人员张小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吴俊霖按规定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施工升降机未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张小龙,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要求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严格监督检查,未制止安拆方的违规操作行为;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出具验收记录并违规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吴俊霖,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5月14日顶升加节安装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规定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职责,未制止安拆方的违规操作行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升降机未经组织验收合格即违规投入使用,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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