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重点审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案件,严厉惩处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3月1日,作为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正式实施。《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类案件审理。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使受污染水体得到有效治理。
《实施意见》提出,依法加强生态保护类案件审理。重点审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案件,严厉惩处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以及实施电鱼、毒鱼、炸鱼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流域水生生物恢复。
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加强对其栖息地生态系统保护,维护流域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介绍,2019年,重庆高院联合相关科研单位对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科学研究,起草了关于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发布。
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大对鄱阳湖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2019年被告人毛某彩等人在鄱阳湖内非法大量捕捞螺蛳,严重破坏湖区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13人判处刑罚。
《实施意见》提出,依法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审理。按照有关部门依法划定的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有关规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惩处相关刑事犯罪,保障长江水域生态系统和航运安全。妥善审理流域内河流、湖泊、矿产、渔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资源权属争议和合同纠纷案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依法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审理。依法适用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环境标准,妥善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推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妥善审理涉及气候变化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案件,确保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有效发挥。
《实施意见》提出,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审理。妥善审理因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服务引发的绿色金融案件,依法保障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绿色产业领域的投融资需求。
(作者:王峰 编辑: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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