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集市变“汪洋” 摊位被冲走:“擅自开闸放水”当追刑责| 新京报快评
因为一己私利,擅自提闸,等待孙某某的将是依法处理。
文 | 柳宇霆
据新京报报道,2月26日,正月十五,山东临沂兰陵县大仲村镇,恰巧逢集。可因上游开闸放水,集市上的河道水量激增,河道两侧部分摊位商品被冲走。商户称,并未有人事先通知开闸放水。
事发后,当地政府和派出所介入调查。随后,兰陵县官方APP通报,水闸管理人员孙某某为谋取私利、擅自提闸,已被控制。目前当地已请受损摊位商贩尽快到派出所登记信息。
从视频看,好端端的集市,突然就变成了一片汪洋,水势汹汹,危险重重,让人为之揪心。好在,这次洪水只是冲走河道两侧部分摊位商品,让商户蒙受了些许损失,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当地在经过调查后,也迅速查清了真相。从通报来看,这次集市变“泽国”事件,纯粹是一起有意为之的人祸。水闸管理人员孙某某因为一己私利,擅自提闸,造成下游两公里处河道部分漫堤,导致河堤上集市57个摊点受损。
目前违法人员已被控制,他到底为何“私利”罔顾民众生命安全,而做出如此大胆妄为的行为,相信当地经过缜密调查后,等待他的将是法律公正而严厉的制裁。
对于水库开闸放水问题,《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有严密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和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调度,并“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显然不是管理人员想放就放、无所顾忌的。
在这起事件中,水库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职责任显然不可推卸,而孙某某更是应该为他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水库管理部门应就给公民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水闸管理人员也应就故意犯下的过错,支付一定赔偿费用。
不仅如此,孙某某擅自开闸的违规操作行为,一旦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还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翻看报道,近年来,因为水库电站开闸放水,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案例并不少。比如,陕西宝鸡一水库开闸泄洪,导致下游10人被困在水位上涨的渭水河道,其中9人获救,1人死亡;在浙江乌溪江,因为上游水电站开闸放水,导致在江边抓鱼的父子2人遇难;福建龙岩上游电站放水,导致一名5岁女童被冲走溺亡……
这些让人痛心的案例中,不乏人祸的影子。这就提醒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从专业素质到职业规范,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把配套性工作做到位,筑牢足够严密的安全防护墙。
而对于孙某某为谋取私利擅自提闸,直接给民众造成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更要给予公正、严厉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让他们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为公共安全锁上一道“安心锁”。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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