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上海市金山区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金某某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受到社会关注。
判决书显示,金某某与一名姓夏的男子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在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间,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夏某某经营的相关公司在争取政府退税、避免行政处罚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夏某某贿赂共计408.3万元。
庭审中,金某某认为,夏某某给她的部分款项不能认定为受贿。她辩称,自己与夏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前期,她于2017年2月和3月分别收受夏某某60万元、230万元,时间早于夏某某请托事项之前,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而收受钱款,目的是让自己与前夫切断联系,不应认定为受贿。2019年2月和3月分别收受夏某某转账10万元、30万元,系夏某某在自己流产后所作的经济补偿,也不应认定为受贿。
而法院认为,2017年,金某某收到两笔共290万元转账后,夏某某即请她出面协调财政支持事项,金某某在明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利用职务身份与职权便利多次极力为夏某某争取,涉及资金达千万元,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
受贿罪有哪些特征?为什么金某某和夏某某的交往可以认定为受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介绍,受贿罪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权钱交易,破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认定受贿罪,主要看几个要点:在主体上,受贿一方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金某某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她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夏某某经营的公司在争取政府退税、避免行政处罚方面谋取了物质利益,夏某某又对她支付了对价,是非常典型的权钱交易模式。
行受贿双方的特殊关系,比如“男女朋友”关系,并不会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他人”可以是陌生人,也可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如何区分是馈赠还是贿赂?
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财物往来的数额,以及是否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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