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崔瑜:修改完善《票据法》
本报记者 李国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颁布于1995年,为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条件。此后,《票据法》在2004年做过简单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崔瑜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来看,现行《票据法》已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步伐,且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不认可后生的电子票据;约束票据功能创新,导致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未明文规定票据融资功能,缺少相关票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类票据”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失位。为此,建议对《票据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匹配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票据必将成为票据的主流形态,并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重要的金融工具。建议修订《票据法》以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即票据不仅包括纸质票据,还应包括全生命周期的电子票据以及从纸质票据转换而来的电子票据,并在全文条款中采用纸电普适的语言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重塑票据立法思维,与时俱进发展票据功能,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建议追本溯源,发挥票据贴近商业市场的优势。首先,重塑票据立法思维,弱化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强要式性规定,允许在票据当事人合意或票据债务人授权等情况下,补记相关票据记载事项,合理引用票据载体以外的记载事项。其次,推动发展票据功能,松绑票据的强行为规范。例如,支持电子票据的拆分使用,以及引入附加合约条件(类似智能合约)的票据使用方式等。
三是支持票据融资功能发展,建立必要的法律导向。建议新增设立票据融资行为和配套管理措施,通过正面导向、规范导向和授权管理,自上而下地支持票据融资功能发展。一是正面导向,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融资向实体经济投放资金,指导人民银行履行基于票据资产的再贴现、流动性支持等职能。二是规范导向,要求票据融资行为应当持牌经营,引入更多合法参与者进入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三是授权管理,由人民银行统筹出台票据融资的实施细则,加强监管协调,联手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票据融资套利、非法票据卖法等违法行为。
四是规范“类票据”业务,留出创新空间。“类票据”业务源自供应链等合理场景,从支持实体经济的角度,宜疏不宜堵,重点要采用成熟的金融监管手段做好风险识别和防控。建议增加一类创新票据,由人民银行制定创新票据和平台运营方的定义、范围和标准,例如供应链票据当属创新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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