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怎么让“纸变钱”?赵雯委员:改革职务发明制度,扩大股权激励对象,放宽股权变现限制
“为科研而科研”,只注重“实现”、不注重“转化”,不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科研人员存在这样的问题。究其原因,“现行的、与职务发明紧密相关的法规,都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和滞后性,激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力度不够。”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赵雯对此十分关注。
赵雯说,我国科研人员高度集中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他们取得的发明成果绝大多数属于职务发明。而关于职务发明的制度设计,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成果转化、平衡发明人和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制度。
但是,因为“本单位”投入了资金和“物质技术条件”,现行法规都将单位视为当然的“专利权人”,拥有“科技成果持有者”所有的权利,发明人仅有著名权与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发明人因为没有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等权力,奖励与报酬标准偏低,提高发明质量、促进转化的积极性不高。”赵雯说。
赵雯认为,近年来,为激励创新促进转化,各地出台了强化激励加大扶持的政策规定,取得良好效果。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亟待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完善、提炼为法律条文,使职务发明制度适度的向发明人倾斜,以激发发明人自主创新和实施转化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科技自立自强。
她建议,加快《职务发明条例》立法,明确职务发明的范围、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奖励报酬、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从制度层面,扩大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政策的适用主体范围,赋予职务发明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赵雯认为,应该遵从几个原则。“约定优先”:对于职务发明具体情况,双方事先约定各自拥有的专利权份额。特别是发明人承接合作体委托的研发任务,更要做好事先约定。“共同推进转化”:发明人和本单位都有权利促进职务发明成果的非垄断实施、许可、转让等形式的转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一方要实施独占、排他的垄断性实施、许可、转让,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发明人转让其拥有的专利权份额,本单位有优先受让权,反之亦然。“收益共享”:如果职务发明成果被有效转化,并产生确定的或可预期的收益,双方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份额分配收益。要鼓励职务发明成果作价入股,无论是入股本单位,还是入股合作体内单位,都应支持。”
赵雯建议修改《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缩小职务发明范围,强化约定优先,强化创新鼓励,“既要物质鼓励,更要精神鼓励;既要鼓励发明人,也要鼓励单位;特别要鼓励勇于对重大科技难题‘揭榜挂帅’的单位和创新团队”。
她同时建议:修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提高激励对象人数30%的限制比例,允许公司自行决定激励对象比例;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允许对非上市公司以外的技术人员进行激励;适当调低股权激励持有年限,放宽股权变现限制;扩大“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主体范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消“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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