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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又有营业部总经理出事!用老婆账户入市,交易1000万,结果亏了18万…
又有券商营业部老总违规炒股被罚!
3月8日,山东证监局《2021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原中投证券(现中金财富)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张新春使用其配偶账户炒股,成交总额超千万元,最终亏损近18万元。对其违规炒股行为,山东证监局予以罚款3万元。
成交额超千万亏损18万
券商营业部老总利用配偶账户违规炒股被罚
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显示,张新春1996年10月入职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后供职于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现任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004年3月8日,张新春取得执业资格,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案期间任原中投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19年7月26日,中投证券正式更名为中金财富,2019年11月18日,中投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更名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康某系张新春的配偶,“康某”普通资金证券账户于1996年9月开立于原南方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账户的资金为张新春和康某的共同财产。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张新春使用“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1,419元,亏损176,780.03元。
基金君发现,张新春入市当天,2015年6月2日也是A股当年牛市最后的“狂欢阶段”,仅过了9个交易日,即至2015年6月12日,上证指数冲高至5178.19点后便单边下行,进入了熊市。数据统计显示,从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上证指数从近5000点下跌至3200点附近,下跌幅度近34%。
山东监管局认为,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业执业证书、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张新春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张新春处以3万元罚款。
目前从中证协查询到的信息发现,中金财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名单中未出现张新春。
券商营业部老总
及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屡被抓
其实,券商营业部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等乱象屡见不鲜,既有赚得盆满钵满的,也有亏得惨不忍睹的,但最终都逃不过法律制裁。
去年11月,江西证监局公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原中航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刘小飞伙同下属雷银生、鲍国仙三人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并且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等行为,被江西证监局立案调查,罚没金额近580万元人民币。另外,处罚决定书显示,刘小飞配偶“熊某”在2015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7日间,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5.8亿元(580,547,602.85元),账户亏损72万元(720,795.95元)。
2019年11月,法律文书网披露的一桩证券从业人员“老鼠仓”案件,引发市场关注。其涉及原齐鲁证券投资部总经理贾岩,一位从业十多年的券商投资老总,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操纵大学同学、女朋友等的多个股票账户进行交易,跟公司自营账户及资管计划账户买卖相同股票98只,累计交易约14亿元,非法获利约897万元。法院判其获刑5年并处罚金897万元。
2019年5月,证监会披露,辛宏文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任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辛宏文利用其母亲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超1亿元,合计获利1093.93万元。最终,证监会没收辛宏文违法所得1093.93万元,并处以1093.93万元罚款。
2019年1月,证监会官网挂出了2019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中航证券员工赵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被处以6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赵敏先后任职中航证券上海营业部营销总监岗、中航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市场部渠道总监岗、中航证券资管业务部资管业务岗,为证券从业人员。
“踩红线”不止
对从业人员炒股保持“高严”
2020年至今,证监会就“违规炒股”、“代客理财”等已开出至少23张罚单。虽然多个处罚依据均为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仍然保持“高严”。
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新《证券法》第1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有券商资深合规人士表示,相较于2005年的《证券法》,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健,新《证券法》对券商从业人员的监管更加严格,从业人员禁止交易的品类范围也扩大,“从业人员除不得买卖和持有公司《个人投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证券外,也不得买卖和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股票期权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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