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怎么看数字货币的本质和作用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比如,Facebook就推出了数字货币Libra(现已更名为Diem)计划。这种私人数字货币(即非官方数字货币)的出现,不但引发了国际金融组织的密切关注,而且“刺激”了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加快官方数字货币的设计进程。其原因在于:各国中央银行担心一旦Libra(Diem)成为一种超主权货币,将影响或架空本国的货币发行权和金融监管权,乃至形成对本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冲击。
这一事件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契机,更为深入地认识货币,进而更为清晰地认识数字货币。
准确界定货币的本质对清晰认识数字货币的本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学术界关于货币本质的观点主要有“商品货币论”(或“交易货币论”)和“债务货币论”两种。
先看前者。主流经济学教材一般采用“商品货币论”的说法。由于实物交换存在不便利性和低效率,为了促进交换的发展,人们的交换需要货币作为媒介,因而出现了诸如牲畜、烟草、皮革、金银铜铁、钻石等商品充当交易媒介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物货币让位于纸币,继而出现银行货币或者支票存单。总的来看,我们在对货币的描述中,包含了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等职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发现金银具有便携性、可分割性、价值稳定等特征,从而在一定时期成为最重要的商品货币;当经济规模和信用创新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便利交易、提高市场效率,货币向更简单抽象的形式转化。同时,由于货币成色、货币数量等问题,政府逐渐垄断了可兑换货币和不可兑换货币的发行,并为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给奠定基础。
不过,“商品货币论”难以解释的问题是:既然货币是特殊的商品,就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那为什么几乎没有价值的纸币能够广泛流通?此外,“商品货币论”还因为缺少确凿的历史记载而被质疑。
再看后者。“债务货币论”从货币起源的有关记载来质疑货币作为特殊商品的交易便利性,认为货币是债务关系的反映和度量。有学者认为,货币可以交换商品,商品也可以交换货币,但是,商品不能直接交换商品,因此推论出货币不可能是商品。“债务货币论”还常举出一些具有史料记载的实例来说明“货币起源于债务的表示与流通”,即货币作为债务的表现形式蕴含着最初债务人的承诺或义务,对货币持有者而言即象征着可实现的特定权利。
当然,“债务货币论”也有难以解释的问题。其一,既然货币只是债务关系的符号,当人们对初始债务人普遍信任时就会履行记账和清偿职能,那么同一初始债务人发行的相同数量、不同币材的货币,人们应将其看作相等数量的债务,但实际上却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解释这一问题,必然要回到货币币材的价值区别上。其二,货币起源实例凌乱,有些实例难以用同一种理论进行解释。
总的来看,“商品货币论”可以成功解释具有一定价值的实物形式的货币,“债务货币论”可以成功解释不具有任何价值的符号形式的货币,两者或许在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货币的本质。
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得出:货币的本质是在一定范围内人们达成共识或一致认同的、用来衡量经济往来数量的规则或方法的代表,具有一种公众共同接受的未来价值索取权。在不同时期,这种代表的具体形态有所不同,由制度和技术共同决定。这包含着三层含义:一是货币是一种经济往来规则或方法的代表,其形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一种符号;二是这种规则或方法及其代表形式得到人们的认可,这种认可,可以是非正规制度的约定俗成,也可以是正规制度的法律规定;三是参与人们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弹性,这个范围主要是由达成共识的制度成本来决定的。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随时要与陌生人发生经济关系,而且还需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当交易范围扩大到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难以被忽略、人们难以掌握经济主体的真实信用风险时,没有价值的符号或物品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真正的货币。
以上这些,都为我们清晰认识数字货币的本质,以及判断某一种所谓的数字货币是否具有货币的性质和职能给出了依据。
那么,Libra(Diem)这个私人数字货币是否称得上是货币呢?我们通过分析目前其披露的运行机制、技术原理,再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货币的本质和职能等,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它基本具备了货币的本质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等主要职能,但在货币的技术共识、规则共识和安全共识方面仍然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其存在的各类风险仍然难以预判。
从这个角度看,Facebook提出的相关数字货币计划要变为现实,还面临着重重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不同形式的数字货币相继出现,这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对数字货币法定化发展的认知已经达成共识。
在此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加快推进对数字货币的探索,积极应对私人数字货币出现带来的挑战。具体来看,可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逐步完善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程序与功能;二是在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技术的基础上,和与我国经济关系密切的国家合作设计多国区域数字货币,形成数字货币联盟,并优先使用区域数字货币;三是积极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组织关于数字货币监管规则的制定,争取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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