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讲案例话新规,防范私募投资风险
来源:投保基金
编者按:为进一步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私募基金,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对12386热线中投资者关于“私募基金”的投诉事项进行了梳理,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讲解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私募基金投资注意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等知识,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理性参与投资。
【案例一:花点小钱投私募,还能保本保收益?】
投资者花费5万元通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私募基金产品,公司声称可以与他人“拼单”投资私募,并未明确告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需要的资金门槛,还与投资者签订了《保本协议》,承诺保本保收益。
案例知识:合格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 71号)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案例知识: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五条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进一步细化了上述要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也不得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案例二: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公司不是备案了吗?】
投资者花费140万元购买了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特意提前了解到该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遂放心投资。之后产品到期未兑付,公司要求投资者签署延期兑付的协议,投资者表示同意。投资者了解到公司宣传的产品投向是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但实际上《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投资对象是拟在港交所上市的影视公司,公司迟迟不能上市,导致无法兑付。投资者就公司宣传的产品投向与实际投向不匹配的问题多次和公司沟通,对方一直以领导不批准为由不进行兑付。
案例知识:机构要登记、产品要备案,不等于私募投资没有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三条等规定,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知识:向投资者宣传私募基金产品投向时,必须与产品合同一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系需要报送的基本信息之一。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的情形。
【案例三:兑付一半公司跑路,什么是“异常”和“失联”?】
投资者于2019年1月花费200万元购买了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某专项投资基金,产品期限为1年。该公司在产品到期后两个多月只向投资者兑付了少部分资金。投资者在产品运作期间及到期后多次向公司索要产品的信息披露书,但公司均拒绝提供。产品到期后,投资者联系该公司,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等公司通知”。投资者按照公司登记的地址上门联系,才发现已经“人去楼空”。
案例知识:基金业协会建立了“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
上述案例中的公司由于“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已被基金业协会公示为信息报送异常机构。经多次联系,基金业协会仍未能与该机构取得有效联系,该机构疑似失联。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的有关要求,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或者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协发[2015]14号),出现以下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存在上述情形时,协会通过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案例知识:产品出问题、机构失联,投资者应该怎么办?
在投资私募基金前,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和产品,并确保自己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中,建议投资者仔细阅读签订的合同中涉及的合伙人会议、基金清算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内容,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关注机构及产品的运作情况。
发生问题时,可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根据相关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涉嫌犯罪的,尽快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公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调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效工作证件以及介绍信前往基金业协会办理,协会将依法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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