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2020年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1-03-19 13:40:41


原标题:湖北发布2020年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罚款最多企业遭罚110万元

中国网财经3月19日讯 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消息,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北省2020年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显示,涉事企业中被罚款最多的一家企业罚款金额达110万元。

全文如下:

湖北省2020年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昌市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和烟气污染物逃避监管及超标排放案

2019年10月16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1#废气排气筒在线监控系统工控机在8月15日-9月11日被人为设置颗粒物固定值为10mg/m³,控制在±5%范围内波动,涉嫌以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经现场同步取样监测,该公司2#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基准排放浓度为73mg/m3,超过排放规定的限值1.43倍。

环境执法部门连夜依法对该公司3套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及站房进行了查封,并对该公司1#和3#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工控机进行扣押。经湖北省软件评测中心司法鉴定,该案件已涉嫌刑事犯罪,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于2019年11月27日将该案件移交当阳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和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万元。

2020年12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拘役6个月。

案例二:张某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20年8月25日,根据线索举报,张某从重庆某公司非法转运废矿物油至枣阳市某场所进行处置。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主动与公安部门联动,共同完成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对用于废矿物油处置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关键部件以及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电阀门、配电箱等设备当场实施就地查封,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020年8月26日,对该废矿物油处置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W1和W2废油渗坑内废水COD、石油类排放浓度及氨氮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废矿物油处置现场T1废油渗坑边土壤中石油烃的含量为1.74×104mg/kg,超21.06倍。

经查实,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某场所从事废矿物油处置,2019年9月以来共非法处置废矿物油110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枣阳市将此案确定为“8·25跨省级区域污染环境案”。

2020年9月4日,重庆市云阳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9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枣阳市公安局侦办,同时将案情通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案,并启动环境修复公益诉讼工作。

目前,该案嫌疑人张某已被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三:汉川市某厂废水超标排放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19年12月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成立专班对某拉链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厂车间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进行了取样监测,并对相关票据资料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核实,该拉链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生产废水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将生产废水通过PVC管网排放至厂后50米左右的自然排水沟中,最后排放至厂房北面的池塘。

监测结果显示,该厂车间废水排放口总铬排放浓度为180mg/l,超过国家标准119倍;六价铬排放浓度为150mg/l,超过国家标准299倍。

2020年1月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对其超标排放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司法移送;同日,汉川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执行拘留,送汉川市看守所羁押。

2020年11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谢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四:邱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20年4月12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黄梅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黄梅县某公司仓库内贮存有100吨废钒触媒,还在长江干堤外一废弃养猪场内填埋有大量废钒触媒。因案情重大,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黄梅县分局立即向黄梅县公安局报案。

2020年4月14日,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开展联合调查和现场勘察,发现举报内容属实。经查,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邱某等人在废弃的养猪场内非法加工处置废钒触媒300余吨并就近填埋,另将60余吨废钒触媒非法转移贮存在黄梅县某公司仓库内存放,邱某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加工处置、转移、贮存危险废物3吨以上,且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已涉嫌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2020年4月16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仓库内非法贮存的废钒触媒实施了查封扣押,4月25日对涉案物品进行了取样检测。2020年5月3日至5月5日,黄梅县对贮存在黄梅县某公司和某养猪场填埋的废钒触媒进行开挖,经计量称重后转移至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暂存,待结案后合法处置。2020年5月19日,湖北省环境科学院出具的危险废物鉴定报告认定该涉案物品为危险废物。

2020年5月22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黄梅县分局将该案正式移送至黄梅县公安局侦办处理,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黄梅县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邱某等三人批准了逮捕,将嫌疑人过某抓获并实施了刑事拘留。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黄梅县分局已与湖北省环境科学院联系,即将开展对涉案场地土壤、地表水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及后期生态修复工作。

案例五:洪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20年4月2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县分局接到记者反映南平镇一工厂内非法冶炼危废污染一事后,迅速联合公安干警前往该冶炼加工点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经调查询问核实,该冶炼加工点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李某负责冶炼加工点的生产和经营,洪某负责管理提供冶炼场所和设备,是合伙关系。该冶炼加工点于2020年4月19日上午开始点火烘炉,下午5点左右投料进行冶炼加工,4月21日停止冶炼加工,一共加工2天,共加工产品铅锭12个,大约12吨;主要的原料是铅渣、铅泥,共58吨,冶炼加工用了24吨,大约还剩34吨。

2020年4月23日,经取样检测鉴定,原料铅渣、铅泥和冶炼产生的飞灰均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冶炼渣汞的最高浓度0.16 mg/ 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限值。

2020年6月4日,经对查封在湖北某公司一闲置的厂房内未处置的105袋铅泥、铅渣及7个产品铅锭进行称重,铅泥、铅渣共66610公斤;7个产品铅锭共计14710公斤。

2020年6月2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县分局将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报送公安县检察院。公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决定受理立案。

案例六:宜都市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9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宜都市某公司高纯精细高岭土加工项目正在生产,5台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脱硫脱硝塔停用,塔底部1个循环水池存在漏水现象。经调查核实,该脱硫脱硝塔于2019年11月26日开始停止使用,至现场检查时仍未恢复正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于2020年1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采取措施恢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20年1月13日又下达《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公司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当事人于2020年1月7日提交听证申请书,于1月16日提交延期举行听证的申请书。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于2020年5月8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0年6月2日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10万元。

2020年6月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宜都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6日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天门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接投诉举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1月8日先后对天门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将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压滤废水(未经生化系统等后序工段处理)直接通过厂区雨水明沟外排。天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该公司总排口处取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3.82,化学需氧量为1900mg/L,超过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4.83倍。

2020年4月20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20年5月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47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6月2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天门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0日对该案违法行为人郭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目前,该企业已对压滤后通往生化池破损白色管道进行修复,并对外排污水进行回抽处理,按期缴纳了罚款。

案例八:湖北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6月11日,对潘湾工业园污水管网排水情况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湖北某公司厂外的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均出现超标现象。

2020年6月16日,嘉鱼县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北某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期建设项目真空泵房外一软管正在向雨水管网排放废水。执法人员对管网进行认真排查后,认定该软管外排废水为生产废水,涉嫌通过雨水管网以逃避监管方式偷排生产废水。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PH为7.91,COD浓度为4320mg/L,氨氮浓度为0.36mg/L,总磷浓度为0.10mg/L,均超过排放标准。

2020年7月1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8万元罚款。

2020年7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嘉鱼县公安局。2020年7月15日,嘉鱼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实施者马某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黄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移送拘留案

2020年6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王林港雍冲支流及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查勘,发现雍冲支流水面呈黑色,约3000立方米水体被污染,雍冲支流与东宝工业园长岗一路交汇处西南角附近有人为倾倒污水痕迹。经走访周边群众,反映近期有一小型蓝色农用罐车经常在上述地点出入,并倾倒不明液体。执法人员迅速与辖区的荆泉派出所联系,对上述地点周边企业监控视频进行了调阅,发现一辆蓝色农用罐车于2020年5月24日16:10分开始,在上述地点向雍冲支流倾倒不明液体,16:20分倾倒完毕。经调查核实,某饲料公司承包经营人黄某授意袁某驾驶农用罐车,在上述地点倾倒生产废水(酒糟水),共12车次,每车装载废水约4吨,合计倾倒的废水量约48吨。

2020年6月5日,经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倾倒点残留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分别超过标准限值的1204倍和183倍;王林港雍冲支流河道水质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分别超过标准限值的5.35倍和72.8倍。

2020年7月2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黄某作出处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荆门市公安局,对案件主要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件发生后,当事人黄某主动处置受污染水体,赔偿了群众损失,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并自觉缴纳了罚款。2020年7月7日,荆门市环境监测站出具了水质监测报告,结果显示王林港雍冲支流河道地表水水质恢复正常。

案例十:大冶某医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被行政拘留案

2020年9月1日,现场检查发现,大冶某医院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医疗废水经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收集池溢流口排放至雨水管网后流向外部环境。

2020年9月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书面报告改正情况。2020年9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

2020年9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大冶市公安机关。2020年10月21日,大冶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侯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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