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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王鑫
券商主要股东门槛大降。
3月19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对券商主要股东的定义、主要股东的资质等事项进行了重新修订,新规将于4月18日起实施。
2019年7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要求,夯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此次修订是在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框架下做出的相应完善。
修订后,证券公司的股东类型从4类缩减为3类,分别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和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同股东类型资质不同。
《股权规定》重新定义了券商的主要股东。根据新规,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主要股东的认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股权规定》也降低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质要求,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
新规还取消了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根据旧版规定,券商主要股东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证券公司股东门槛大大降低,可以预期的是,券商引进新股东的可操作性增强。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成为券商主要股东的各项要求降低了,但想实际控制一家券商,难度依然很大。根据规定,券商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需满足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核心业务要突出,主营业务最近5年持续盈利。
《股权规定》还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并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例外情形。
3月19日,证监会同步修订《关于修改的决定》(下称《实施规定》),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精简整合申报材料,删除现在已不适用的程序性过渡条款,修改新《证券法》取消的审批事项相应表述等。
例如,修改新《证券法》取消的审批事项在《实施规定》中的相应表述,比如按照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变更股东审批相关表述,公司章程变更重要条款由审批改为备案,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等。《实施规定》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股东营业执照要求和财务审计报告年份数要求,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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