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董事长违规买卖华仁药业股票 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20-07-31 1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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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网站7月30日晚间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时任华仁药业董事长梁富友限制转让期限内交易华仁药业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梁富友离任后忽视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卖出股票,依法应当追究其责任。但考虑到其存在主动配合调查的行为,因重病家庭当时确实存在困难,且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等因素,采纳梁富友的陈述申辩意见,证监会决定对梁富友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梁富友自2002年担任华仁药业董事长,2016年7月,华仁药业半年报公布梁富友持有限售股169.6万股,本期解禁51万股,期末持有限售股118.6万股。2016年10月,华仁药业三季报公布梁富友持有限售股118.6万股,本期增加限售股12.4万股,期末持有限售股131万股。

张某顺系梁富友司机,“张某顺”证券资金账户(99XXXX70)于2011年12月16日开立在中信证券(山东)青岛标山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XXXX92和深圳股东账户01XXXX13,三方存管银行为农业银行。2016年8月10日,“张某顺”账户分别从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梁某东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638万股和132万股“华仁药业”,合计770万股,金额约1.015亿元。8月16日,梁富友申请辞去华仁药业董事、董事长职务。9月6日,华仁药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及董事长,梁富友辞职生效。9月19日,“张某顺”账户减持270万股“华仁药业”,金额4746万元。该减持指令来自梁富友,减持资金去向为梁富友。

证监会认为,梁富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

梁富友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系因亲人及其本人生病急需资金,在病中忽视了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票的法律规定,导致出现违规行为;二是其存在主动配合调查的行为;三是其在重病中,违法情节较轻,其减持“华仁药业”270万股,仅占当时总股本的0.41%,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梁富友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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