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家:工行辽宁客户遭境外盗刷最后怒了 省行行长鞠延强重视吗?
作者:赵文悦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工行辽宁客户名下有一张信用卡,结果被人在美国盗刷了,一查消费时的签名都不对,也不知道钱怎么就划走了。
境外盗刷8笔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倪先生通过工行大连市分行申办了一张工行信用卡。
2015年9月23日,倪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卡莫名其妙产生了8笔消费,而这张信用卡一直在自己身上,自己也没有消费行为。
于是倪先生当天立即向工行进行了信用卡挂失。根据工行提供的刷卡单据发现,上述刷卡消费均是在美国新泽西州联合城进行的,且使用人签名明显非倪先生的签名。
倪先生一看这种情况,立即联系工行大连市分行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工行大连市分行也于2016年1月5日对上述刷卡消费记录中的两笔进行了贷调交易予以消除。但对于剩余六笔刷卡消费拒不消除,还要求倪先生予以支付并承担滞纳金,并将此作为其不良信用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中予以记载。
为此,倪先生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不予支付该信用卡项下的所有欠款,并判令工行大连市分行立即消除其所有欠费记录及不良征信记录,恢复其在工行大连市分行处的信用等级,同时赔偿其13000元。
工行败诉消除记录
裁判书显示,工行大连市分行辩称,对本案事实方面是否存在伪卡交易及到底哪些交易属于伪卡交易,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的所有交易均是通过密码方式验证,依据办卡时双方签订的合约,密码的保管责任在持卡人,而且该密码是由持卡人自行设定,因此,如果该密码被他人所知悉,那么该密码的唯一知悉人即持卡人应当负有保管责任。
法院认为,倪先生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其本名,而有争议的六笔交易中有四笔签购单上的签名为无法辨识的英文,两者明显不一致,有二笔交易无签名。特约商户应具备基本的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完全不同或无签名的情况下允许讼争消费交易的发生,而且讼争交易产生时倪先生及其信用卡并未在消费现场。因此,可以认定讼争的刷卡交易是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
工行大连市分行辩称倪先生应对信用卡密码不慎泄露承担责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倪先生不予支付六笔因伪卡交易产生的欠款,工行大连市分行消除倪先生的欠费记录并协助其撤销不良征信记录。
不知工行辽宁省分行行长鞠延强对于这种盗刷情况有何看法,觉得如何解决才能平衡银行和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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