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亿元借道投资被“冻结” 广发银行求索赔被终审驳回
来源:投资快报
时隔5年,一起通过多层“掩盖”、以“非阳光业务”方式开展的委托合同纠纷迎来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基于委托资管合同请求判令合众公司返还3.09亿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请求权基础不成立。近日,裁判文书网公示一则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终30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这起涉及3家银行、涉案金额超3亿元的案件细节也随之公开。
根据此前一审的判决,法院支持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向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索赔3亿元的本金及利息损失。针对一审判决,合众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法院认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基于委托资管合同请求判令合众公司返还3.09亿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请求权基础不成立,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针对这一判决,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是否有异议?广发银行方面回复媒体表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全力采取合法措施,维护我行权益。”
“案中案”:3亿元去哪里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还原了这起涉及多家银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同业纠纷案件。
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合众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案件经过主要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合众公司在 江苏银行 南京下关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下关支行”)的3亿元委托资金被查封、冻结,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起诉要求合众公司支付3亿元委托资金本金及利息。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合众公司的关系从2014年的一只资管计划谈起。2014年5月,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委托资产3亿元自托管账户划入合众公司在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2014年5月28日,合众公司在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户名为“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92号”,并将获取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原件交由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保管。
“3亿元被冻结”成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合众公司的导火索,亦是揭开各方关系的关键所在。判决书显示,2014年5月27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依据92号资管合同出具的投资指令,要求合众公司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其管理的3亿元投资于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同日,江苏银行依据82号资管合同出具的投资指令,要求合众公司将上述3亿元资金投资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一笔存款。
不过,在这笔3亿元到达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后,案件的关键人之一张某某等被告利用伪造的支票自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将合众公司存入的3亿元违法转至德州市临邑县桦超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桦超公司”),并向合众公司出具了假的存款凭证。其后,由于82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江苏银行发现存款凭证作假后,因此冻结了92号资管计划的委托财产3亿元。
2014年11月末,济南市公安局作出济公(经)字[2014]00013号立案决定书,对张某某等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立案侦查。2015年1月30日,合众公司向济南市公安局出具刑事控告信称,张某某2014年5月27日为合众公司办理的开户证实书系伪造,证实书所载账户并不存在,张某某未为合众公司办理定期存款业务,3亿元资金被张某某用转账支票(以伪造的合众公司财务章、法人章购买)直接划至桦超公司在天津银行开立的账户,故控告张某某、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并请求依法追究上述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
那么,在该案中,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为何将3亿元经过两道程序去投资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存款?
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谢某以给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介绍存款名义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时任副行长陈某联系,拟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3亿元资金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但因广发银行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之间无同业授信额度,谢某、陈某与行长助理郑某及合众公司副总经理于某商定,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3亿元资金通过合众公司存入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再由江苏银行将上述3亿元资金通过合众公司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合众公司签订的92号资管合同及合众公司向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约定,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众公司未能依约提取3亿元存款,亦未将存款及利息交付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有权向合众公司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合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支付3.09亿元。
一审判决之后,合众公司继续上诉。
在二审中,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与本案有关的相关判决书,法院认为,案涉3亿元资金的相关主体之间实质上是资金提供方与使用方及资金通道方之间的关系,即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在张某某、谢某等人的运作下,通过多个合同签订、多层法律关系形成的“非阳光业务”方式,以合众公司、江苏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为通道,出借给德州市临邑县桦超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桦超公司”)使用,并由桦超公司向资金提供方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支付高息。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基于委托资管合同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本院对合众公司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报道,近日记者就92号资管计划的委托资产3亿元的资金来源、该部分资产损失将如何处置等问题采访广发银行,广发银行回复记者表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全力采取合法措施,维护我行权益。”
绕道投资风险几何?
在该案中,据法院认定,广发银行 北京银行 通过多个合同签订、多层法律关系形成的“非阳光业务”方式,以合众公司、江苏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为通道,最终出借给桦超公司使用。通过这一“手法”,同业存款可转化为一般存款。
判决书显示,2015年5月18日,原北京银监局针对原山东银监局《关于协助核查合众公司信访举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有关问题的函》(鲁银监函[2015]42号)出具《关于协助核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有关情况的复函》(京银监函[2015]62号),该复函中,原北京银监局核查了相关内容并得出结论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合众公司成立资管计划投资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定期存款的交易模式,将同业存款转化为一般存款,存在配合对方虚增存款规模、调节监管指标的嫌疑;广发银行托管桦超公司委托民生证券成立定向资管计划的交易,存在以收取托管费的方式弥补投资合众资管92号中获得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
记者采访多位银行人士了解到,银行通过资管计划投资另一家银行的理财产品或者货币基金,这一模式普遍存在;在这类投资的交易结构中,实际委托人为银行,资管计划只是充当通道角色。
某资深银行人士表示:“其实是把一笔同业存款变成了同业投资,绕开了同业负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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