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维权)2020年8月17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针对此前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违规披露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延安必康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 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 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3. 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延安必康维权入口)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天鸿律师表示,延安必康的信息违规披露问题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目前延安必康已经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向广大延安必康的投资者展开征集,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或预登记。索赔条件暂定:延安必康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之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并在2020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延安必康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所需准备的初步材料包括:
1. 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确认单(需具备营业部盖章);
2. 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投资者买卖延安必康股票的对账单原件(需具备营业部盖章);
3. 身份证复印件;
4. 股民客户基本信息。
律师收到以上材料后,将会确认股民是否具备维权资格,若具备维权资格的,将进一步计算股民损失金额大小。对于符合维权资格的股民,律师将会予以电话通知股民维权所需进一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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