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贾跃亭、甘薇离婚案看涉外婚姻


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时间:2020-08-20 12:38:10


从贾跃亭、甘薇离婚案看涉外婚姻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作者:马喆 汤杰 高慧云

2020年6月29日,甘薇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限制出境。公告显示,甘薇被限制出境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33亿元。

而在此一个多月前的5月21日,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获得了美国加州中区破产重组法院的最终确认和通过。这意味着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正式进入生效流程。

根据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披露声明文件的内容(Yueting Jia-Fourth Amended Disclosure Statement),甘薇于2019年10月11日向四川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三天后(即2019年10月13日),贾跃亭在美国递交了个人破产重组的申请。但该离婚诉讼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甘薇又于2019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贾跃亭重新提起了离婚诉讼,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下达了离婚诉讼受理通知,通知明确告知法院将采用调解机制。

贾跃亭负债情况披露文件(Ch 11 KBO Yueting Jia Schedules Statements)显示,已申请离婚的甘薇于2020年1月13日向贾跃亭提出了接近5.71亿美元的权利请求,并附有相关索赔证据和离婚诉状,甘薇主张其中约874万美元是根据美国《破产法》第507(a)(1)(A)下的家庭支撑义务。而在今年的3月2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对外表示甘薇与贾跃亭进行了和解,根据披露声明文件的内容,为了解决将甘薇的共同财产交予信托清偿对贾跃亭的索赔等问题,双方达成和解。甘薇在破产重组生效日向债权人信托支付100万,并在不迟于生效日后90天内向债权人信托支付25万美元后,甘薇获得金额为2.5亿美元的获准债务索赔。

结合双方的离婚诉讼和甘薇与贾跃亭就债务问题的和解来看,实际受理离婚案件的北京朝阳区法院并未作出有效裁定,而贾跃亭在美的个人破产只涉及对其个人债务的豁免。对于甘薇个人或共同赔偿责任的免除,只针对参与该破产重组的债权人发生效力,除此情形之外,甘薇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甘薇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点,以及其曾受贾跃亭委托处理债务问题等情况,都为这一事件增添了几分关联色彩,笔者试图在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背景下,探究涉外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涉外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是否属于涉外离婚,对涉外性的判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我国采纳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涉外说”,意味着只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国籍、当事人一方经常居所地、标的物以及相应的法律事实之一具有涉外因素,法院即可认定案件为涉外案件;另一种则是“联系涉外说”,只要案件与一个以上法律体系发生联系即为“涉外”,以美国【《美国冲突法重述(二)》,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 Conflict of Laws】为代表。

从甘薇在我国提起离婚诉讼的角度来看,贾跃亭、甘薇离婚案件中,贾跃亭在美国已经居住近三年,且甘薇要求分割的财产也有部分位于国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对认定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规定,本案可能属于一方经常居所地和标的物均在国外的情况,因此属于涉外案件。根据《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对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为:在涉外民事关系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

而美国《冲突法重述(二)》第1条和第2条则规定,该冲突法制定的原因为案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州)具有重要联系,其主旨为“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州)具有重要联系的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可以看出,美国对涉外性的判断以“重要联系”为基本依据。无论是人身还是财产关系,法院均需要考虑婚姻的整体状况、家庭关系、离婚目的等内容来确定案件与州之间的联系。假设本案中甘薇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贾跃亭在美国居住近3年以及请求分割的部分财产在美国境内这一信息,同时在贾跃亭向美国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背景下,美国法院更有可能认定其具有涉外因素,适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相关法律。

因此,无论甘薇向我国法院还是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两国法院均可能识别该案件为涉外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

民事管辖权是一国主权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同时也是一个程序问题,所以各国在确定自己领土内法院的民事案件管辖权范围时均依据法院地法来确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涉外诉讼的特殊规定中没有规定一般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因此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一般规则确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 22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甘薇在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申报债权的文件中填写的地址均为北京朝阳区,可以合理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朝阳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中,甘薇向债权人委员会提交的索赔证据涉及金额近5.71亿美元,以离婚起诉状为相应附件,且离婚诉讼涉及贾跃亭在美的个人破产重组和国内的债权人赔偿,应当属于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而实际上,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而案件受理的实际情况更有可能是因为法院以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国籍,而且在我国,离婚诉讼更倾向作为解除人身关系的诉讼,从而认定该案件为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一般离婚案件。

相对于我国法院,美国对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权则更为宽泛。根据美国《冲突法重述(二)》第70至第72条关于离婚管辖权的规定,配偶双方或一方的住所地州,以及任何一方无住所但与其有联系(且基于该种联系解除双方婚姻是合理的)的州对离婚具有管辖权。从这一规定来看,只要提起诉讼的一方与法院所在州有某种必要的联系,法院即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目前美国各州均立法规定提出离婚诉讼的原告必须在起诉州住满一定期限,通常为三个月至一年(纪欣:《美国家事法》)。但这仅为人身关系的诉讼管辖要求,而离婚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赡养费被认为是当事人财产权的体现,州法院必须对夫妻双方均有人身管辖权,最低限度为当事人要与该州有“最少的接触”( 纪欣:《美国家事法》。至于该种联系的最低标准如何,美国各州有不同的规定,其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在原州的配偶,而一方配偶为离婚而搬去别州居住,只要另一方配偶不应诉,在该州也无财产,该州的法院就无法审理财产分配等问题。为了解决财产分割的问题,只能赋予原州法院以管辖权,允许其管辖财产分割问题的“最少接触”标准最低。美国有的州规定只要被告曾经在该州居住过或婚姻住所在该州或拥有婚姻财产等,而原告也在该州,该州法院即享有与被告之间“最少的接触”。

回到贾跃亭、甘薇离婚案,如果在美国起诉,美国更可能仅对人身关系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原因在于夫妻双方仅贾跃亭与美国有必要的联系,具体为连续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对于甘薇来说,其作为原告,向被告所在州提起诉讼,仅针对在美财产提出了诉讼请求,她既没有在美国居住也没有相应的居所,不符合前述为了最终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而降低联系标准的条件,缺乏与美国相关州法院的联系。

涉外离婚诉讼适用哪国法律?

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5条及对应评论的内容,婚姻可以解除的唯一依据是法院认定婚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无论夫妻双方就该问题是否达成一致,法院均需要在听证或要求提交系列证据后做出决定。只要双方当事人主张感情破裂,法院无法主张相反证据,应当会判决离婚。因此本文只针对财产分割以及对妻或夫一方的赡养问题展开。

尽管美国法院对贾跃亭和甘薇的离婚案件仅对人身关系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但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决定了其也可能受理该案的财产分割,美国各州对婚姻也有独立的立法权,适用的财产制度和离婚财产分配制度也不同,所以我们对美国涉外离婚诉讼法律问题只进行原则性分析。

中国离婚诉讼法律适用 根据前述分析,在中国贾跃亭和甘薇的离婚诉讼应当为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故本案在我国进行诉讼,适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根据现有案件信息,默认双方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适用中国法)。

我国对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为:法定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分别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二》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三》)中列举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1062条也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内容。从贾跃亭2019年转给甘薇51万美元“家庭费用”,甘薇提出5.71亿美元的诉求来看,二人应当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所以适用我国的共同财产制。

而基于共有财产制度,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对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以及一方超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则直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对现有规则进行了逻辑上的梳理,进一步确定了债权人证明债务实际用于共同经营的夫妻债务效力。从甘薇后续代贾跃亭处理债务,部分诉讼被法院同时列为被执行人来看,甘薇应当存在部分经营行为,贾跃亭因担保而产生的债务有少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我国《婚姻法》在第39条明确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判决。同时,最高院的一系列处理意见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作出了细致规定,具体包括:约定优先,均等分割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我国没有赡养夫妻一方的规定,仅对于财产分割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有经济帮助请求权,故二人的离婚诉讼应当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和均等分割的原则下进行财产分割。

美国涉外离婚诉讼法律适用 根据美国《冲突法重述(二)》第284条的规定,对域外有效婚姻赋予其与本州领土内缔结的婚姻相同的附属权利和义务;而根据该文件第233条、第23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前或婚后土地权益的权利由土地所在州法院法确定,根据第257条和第25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前或婚后动产权益的权利则根据该法第6条确定的“配偶及动产与其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来确定。因此,若认定甘薇与该州有最低的联系,该联系即为双方在美的共同财产,于动产权益纠纷而言,该最重要联系的州应当为在美动产所在州;于不动产权益纠纷则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法来确定。

美国各州对婚姻财产认定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各有差异,故本文仅以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Uniform Marital Property Act)和《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为主展开论述。

美国各州采取的婚姻财产制度分为两种:共有制和分别所有制,其中对婚前财产均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于适用共有财产制的州而言,婚后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离婚财产分配的范围;于采取分别所有制的州而言,婚后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有控制权和管理权,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则依据《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配偶财产的分类的规定确定,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的劳动所得或财产增值为婚姻财产;除列举的对配偶一方的赠与、人身损害的赔偿等属于个人财产外,其他配偶间一切财产均可推定为婚姻财产。

对于夫妻债务而言,《统一婚姻财产法》第8节规定仅因婚姻利益和家庭利益以及抚养、扶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能够以婚姻财产清偿。而无论是共有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的州,对婚姻财产的分割均不考虑夫妻双方的过错,直接适用“公平分配”的原则(纪欣:《美国家事法》)。《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条为共有制和分别所有制的州制定了A、B两项方案,对婚后的共有财产均规定应当考虑配偶对婚姻财产的贡献、已分配的财产价值、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经济状况进行公平分配。第308条则规定只有在夫或妻一方现有的财产分配无法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申请赡养的请求才会被允许,鼓励法院通过财产处置而非判给赡养费来满足配偶的经济需要。且法院在确定赡养令的金额和期限时,不考虑婚姻中的过错,考虑寻求扶养一方的财政资源、获得足够的教育或培训以便找到适当工作所需的时间、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等。

因此,假设甘薇在美国起诉并被美国相关法院受理,考虑到贾跃亭2019年给甘薇的家庭费用以及其在婚姻中并非扮演家庭主妇等情况,甘薇在美获得赡养费的可能性不大。而其他财产则分别依据最密切联系地法和不动产所在地法分别确定,故在美财产均适用美国相关州法,根据《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的规定更可能被认定为婚姻财产,为了照顾子女一方和女方,美国明确规定的婚姻财产分割“公平分配”的原则显然更有利于甘薇一方。但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也同样面临着很多问题,财产分割能否被法院受理,受理后涉及的国内财产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或许可以作为甘薇未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

甘薇为什么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甘薇在北京朝阳区提起的离婚诉讼适用了调解制度,其向债权人委员会提出的5.71亿美元索赔请求也与贾跃亭达成了和解,转为2.5亿美元的获准债务索赔。但二人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用还未达成一致,根据披露文件的内容(Yueting Jia-Fourth Amended Disclosure Statement),该部分家庭抚养债务的唯一付款来源为贾跃亭的破产重组生效日的现金,不得对信托进行任何追索。此外,从甘薇和解前提前为向债权人信托注入资金来看,甘薇对贾跃亭的部分经营是知情的;从甘薇以离婚起诉状和法院受理文件为附件向债权人委员会提出索赔来看,离婚诉讼能够作为其提起索赔的证据来源,最终的和解也使其能够免除部分债务索赔,进一步推动了FF的融资。

(作者马喆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学生;汤杰是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成员,南开大学民商法博士生;高慧云是京都家族信托律师事务中心副主任。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2020年8月刊】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经本刊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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