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泰康人寿员工强迫退休老人投保 江苏分公司总经理贾斌知道吗?
来源:运营商财经网
作者:李秀梅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业务员向一位退休老人推销保险并强迫老人签字,老人体弱多病没有能力支付保费,最后只能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退休老人被欺瞒投保
投保人陈先生诉称,2013年,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员工向陈先生(1951年出生,现已退休)推荐泰康人寿新款保险,介绍了产品的优点,要求每年缴纳保险费20000元。该保险合同需要被投保人(陈先生女儿)签字,但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员工欺瞒投保人,并强迫陈先生签字,剥夺了被投保人的知情权。现在陈先生体弱多病,没有能力继续支付保费。为此,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退还100000元保险费。
泰康人寿说过错是陈先生造成的。
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辩称,案涉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陈女士未签名,事后也未对签字进行追认,是无效合同。过错是陈先生造成的:陈先生在投保时应当衡量自身的经济条件和缴费能力,不能仓促决定从而导致后续保费出现交纳困难而要求退保;陈先生认为是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业务员误导,但从未提供过相关证据加以证实;陈先生在知晓应由被保险人签字后,也未在合同成立的较短时间内向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而是在合同成立5年后才提出,这也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未告知被保险人陈女士,且被保险人陈女士也不同意该保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效的合同因在订立合同时,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此陈先生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衡量了自身的经济能力对合同效力并无影响;保险公司应确保其推销销售保险产品时合法合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在陈先生回访时提出被保险人未签字,而保险公司再次做出的《保险合同效力确认书》中被保险人的签名经鉴定不是陈女士所写,印证了陈先生关于业务员未要求被投保人签字的陈述。
最终,法院判决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返还陈先生保险费100000元。
不知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贾斌是否知道这件事,业务员这样做,不知是公司默许还是业务员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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