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如何推动双创?能否避免老赖?


来源:《财经》杂志   时间:2020-08-28 19:39:08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如何推动双创?能否避免老赖?

成熟的产业链配套能力、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之外,深圳一系列新法规或将给“独角兽”企业的创办及失败提供新的支持与包容。图为深圳国际创新中心附近外景。《财经》记者 焦建/摄成熟的产业链配套能力、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之外,深圳一系列新法规或将给“独角兽”企业的创办及失败提供新的支持与包容。图为深圳国际创新中心附近外景。《财经》记者 焦建/摄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一系列法规纷纷出台,备受全国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具体实施,亦终于在深圳经济特区“破冰”。

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简称《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下简称《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法规。

在初创企业密集的深圳,除成熟的产业链配套能力、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上述一系列创新性法规,被认为给“独角兽”企业的创办及失败提供了新的支持与包容的营商环境,而这也是深圳此次立法的一大初衷。

破产制度推广需谨慎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1983年,“破产”二字首次出现在相关官方文件中。2006年,《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但因其缺乏个人破产法规的配合,故被学界普遍称之为“半部破产法”,可能会造成市场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在资不抵债的时候,往往只能选择“失联”等消极形式。而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机制,破产制度则给了债务人合法解决债务问题的新途径。

从2019年起,全国层面的立法规划出现新动向:当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当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3月1日起,作为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的《破产条例》将正式在深圳实施。

1993年,深圳率先在全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积累了相关经验。所以,深圳在个人破产方面进行的相关实践,也被认为将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而其将如何通过制度设计破除债权人对纵容“老赖”等行为的疑虑,亦受到高度关注。

《破产条例》对债务人提出了多项约束: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而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不仅如此,深圳也提出了居住且缴纳社保满三年等一系列条件。

为增加约束力,《破产条例》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措施,债务人将在“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方面受到限制。例如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选择飞机商务舱、在三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债务人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以中国香港特区为例,其不仅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亦成立了香港特区政府破产管理署作为专职机构。其角色是确保香港能够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素破产/清盘服务,而有关法例亦能配合香港站于主要金融中心前列位置的目标。

该署由三个主部组成,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及财务部。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担任小额个案的受托人或清盘人,作为最后解决方法;调查破产人和无力偿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的资产负债状况,向法院报告公司经营失败的原因,以及就触犯无力偿债罪行的人士提出检控;为涉及无力偿债问题的其他政府部门及法定团体提供支援等。

值得提及的是:从2018年7月起,该署还开始提供破产案、个人自愿安排个案及强制性清盘案记录的网上查册服务。出于保护债权人等考虑,该服务可以帮助了解多方面的情况:一个人是否已经破产或正面对破产呈请;一个人是否或曾否受到个人自愿安排所规限;一家公司是否已经清盘或正面对强制性清盘呈请。

“内地非法律人士对香港破产制度的了解可能局限于某明星破产案等少数几点。实际上,因楼市、股市投机炒作失利而陷入‘负资产’状态的港人屡见不鲜,个人破产在香港是一种较为常态的经济事件,因相关的法律安排和执行也比较完善,污名化的现象日渐减少。”一位香港法律人士对《财经》记者解析。

其因此也提醒称,“深圳执行破产法规时一定要尽量注意配合其他手段,比如房地产加杠杆、股市投机等现象一定要严打,否则得益是个人的,风险则用破产等手段规避,在没有全面综合手段的管理下,真正的老赖会有很多空子可钻,最终债权人索偿无门,可能会弊大于利。”

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在其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之所以较为普遍,是因为一系列制度与之配套衔接。目前内地学者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担心点之一,也是目前中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主,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制度建设仍然在路上,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等手段并不完善,例如近期普遍出现的“P2P清盘了,欠款还要不要还”等话题,就集中反映了社会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对淡薄。

“同股不同权”配套

深圳在《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解释中称: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深圳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与其实际需求有关。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等形式存在。

“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在相关条例征求意见时表示。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深圳将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或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事实上,在初创企业密集的深圳,成熟的产业链配套能力、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之外,上述一系列创新性法规,已被认为是给“独角兽”企业的创办及失败提供了新的支持与包容:既考虑到了创始人在希望融资却希望保持表决权的诉求,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因创业失败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后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创新条例》还首次通过立法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该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的所有权比例不得低于70%,赋予的长期使用权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除此之外,《创新条例》之所以备受各方关注,是因其提出了“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可以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是企业的创始股东,以及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企业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司董事和该董事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可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与中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不同,上述差异安排亦被普遍称之为“同股不同权”或“双层股权结构”。其初衷是保证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的制定权掌握在小部分特定人员(创始人等)手中。为吸引一系列科技类公司在港上市,港交所近年来的一项重要上市制度改革,就是力排众议引入了“同股不同权”制度。

据《财经》记者获悉:在《创新条例》草案进行调研期间,部分深圳科技企业曾提出:因为深圳的创业机制灵活,大部分科技企业可以用比较少的资本进行创业,而创始人则拥有核心技术。随着融资的不断进行,创始人不希望失去公司控制权。建议引入美国、中国香港特区的做法,保障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创始股东可以较小的比例保留对公司的话语权。

此外,“同股不同权的科技类企业不仅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已上市的科技类企业也可以发行表决权不同的股票。可以增加创业板的上市资源,还有助于做强做大这个创新资本中心,让深圳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资本中心相辅相成的生态。”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财经》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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