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连开6张罚单:3家券商及责任人被罚 涉违规新增表外代持等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20-09-01 1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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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监会一口气开6张罚单!3家券商及多名责任人被罚,涉违规新增表外代持等问题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更加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更加严厉的违法违规惩戒来了!

证监会机构部8月31日一口气下发了6份行政监管措施,宏信证券、中邮证券和万和证券三家券商及其多名从业人员收到监管罚单。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其中,宏信证券因违规新增表外代持等问题被证监会采取了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部分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对中邮证券和万和证券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处分,也均和资管业务相关。

证监会近期表态,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证监会会同相关部委正在制定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在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继续推进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健全声誉约束机制,打造良好行业生态。

对宏信证券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

证监会调查发现,宏信证券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号、宏信龙江1号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二是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合规风控未予以预警核查;

三是合规风控存在异地展业稽核审计次数不足、质押券信用等级低于投资要求未予关注、债券交易询价留痕监控不到位、中后台部门未设置交易明细核对专岗、部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300%等问题。

宏信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曹东初、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投资经理梁橙橙、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投资经理姜惠平对新增表外代持行为分别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门未能充分掌握业务部门债券交易情况,也没有在逆回购管理等环节发挥应有作用,时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常亮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宏信证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产品除外)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宏信证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曹东初、梁橙橙、姜惠平和常亮的决定,按照宏信证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报告。

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对曹东初、梁橙橙、姜惠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认定曹东初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认定梁橙橙、姜惠平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投资决策相关职务。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曹东初、梁橙橙和姜惠平现有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报告。

中邮证券业务存在四大问题

相关3人被要求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

此次中邮证券的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监管的责令处分。

证监会发现中邮证券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人员岗位混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交收结算等关键岗位兼任,混合操作。

二是异常交易缺乏管控,涉及“18新昌02”、“17海发03”、与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西王债券四笔交易。

三是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不完善,债券审批环节未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等。

四是自营远期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制度缺位。

证监会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而且公司资产运营部郑文学、吴昊作为相关交易的投资经理、交易员,未妥善留存异常交易询价记录并向风控部门充分明晰交易动机,对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备制度的实际执行流于表面,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另外,中邮证券风险管理部未采取充足、有效措施以确保全面、及时掌握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在业务部门风控指标管控、信息监测机制和系统建设上存在较多不足,特别是异常交易监控方面尤为薄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王常鉴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证监会作出处分郑文学、吴昊、王常鉴的决定,并要求中邮证券对上述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报告。其中,王常鉴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人。

万和证券资管业务违规

相关负责人被认定不适当人选

万和证券此次被罚则是因为资管业务存在问题。

2018年7月,万和证券定向资管产品臻和5号将当日发生实质兑付风险的3500万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净价85.82元卖给东海证券;同日内,公司投顾产品汇鑫293号从东海证券买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净价为85.86元,风控部门对资管和投顾产品上述交易未监控核查。

另外,证监会还发现,万和证券的业务岗位未有效隔离,资管五部同时开展资产管理、投顾业务,人员混合办公,且投顾业务关键岗位混同操作。

证监会认为,万和证券的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司鲍娇燕作为资管五部负责人、资管计划臻和5号投资经理,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明知故犯,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证监会责令万和证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鲍娇燕的决定,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报告。而且,证监会还认定鲍娇燕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投资决策岗位。

证监会: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保荐质量、会计审计、合规审核、信用评级等方面发挥着专业把关的重要职责。

证监会近期进一步明确,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进一步落实分类和差异化的理念,强化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促进归位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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