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航业相关规定废止 “非禁即入”实现国际较高开放水平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1-02-22 09:39:05


原标题:外商投资民航业相关规定废止 “非禁即入”实现国际较高开放水平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徐靓丽

日前,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以2020年第23号令废止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废止决定已正式生效。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等的废止,进一步巩固了民航业开放成果,实现了较高的开放水平。此外,明确了鼓励外商投资的方向,服务行业发展战略。

保留3个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是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当时的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该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民航业的准入限制及审批程序等,为民航业积极引进外资确定了政策框架。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国家外资准入管理模式也发生重大变化。2019年3月15日,《外商投资法》经表决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对外资设置准入限制。鉴于110号令以“正面清单”方式规定了外商投资民航业的准入限制,这在管理模式和开放水平上与国家外资管理规定已不一致,根据有关清理要求,按程序予以废止。

根据2020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民航领域主要保留了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等3个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未来,民航外资准入政策将实现“非禁即入”,由传统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调整为负面清单模式,是民航外资准入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在透明度方面,民航外资准入限制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执行,外商在全国“一张单子”上可清楚了解民航领域现有开放水平,并及时掌握后续政策调整情况,大大提升了政策透明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执行国家统一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民航业的政策和营商环境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

民航业开放程度属较高水平

民航局政法司副司长杨颖介绍,从以往民航利用外资情况看,机场和航空货运公司是外商投资我国民航业最主要的两个子部门,吸引的外资占同期全部外资的70%。以2019年为例,我国机场旅客吞吐量最大的20家机场中,外资持股的有6家。

为了加快利用外资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和引导外资、技术、管理等投向民航重点业务领域,民航在扩大开放、对外资准入限制“做减法”的同时,还在优惠政策上“做加法”。2020年《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民航鼓励类条目由14条增加到16条,涵盖了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备制造、无人机等领域。通过这一“减”一“加”,能够更好地对接民航“十四五”时期“一二三三四”总体工作思路,服务现代化国家机场体系、航空运输网络体系、生产运行保障体系建设等民航发展战略。

除了明确了鼓励外商投资的方向,服务行业发展战略,提升政策透明度外,杨颖表示,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110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同时也简化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升了投资便利化水平;巩固了开放成果,实现了国际上较高开放水平。如民航主要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开放程度在世界航空大国间已属较高开放水平。而严格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将通过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降低外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投资的便利化,为外资企业创造更便利和更完善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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