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打击以房养老套路贷: 这纸合同为啥无效
作者: 陈洪杰
[ 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事件频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是“以房养老”套路贷。 ]
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事件频发。许多老年人为投资所谓“以房养老”理财项目,将自有房产进行抵押,在背负巨额债务的同时,最后上当受骗失去房产,导致房财两失。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是“以房养老”套路贷。
2016年,高某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王某借款,则龙某有权出售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
后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售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寻找买家,同时,刘某为房屋办理新的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后高某起诉请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卖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且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龙某代理高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2013年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又称‘以房养老’,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但从司法实践看,一些投机取巧之人利用多种手段来对理财能力较差的老年人进行欺骗,侵占其房产,再加上骗子灌输的种种好处,许诺给高息、组织免费旅游等,一些老年人的房屋就被套路进去了。”一位北京地区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最高人民法院称,此类“套路贷”难以根除的原因之一,是行为人常常在法律空白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利用老年人性格特点以及寻求投、融资渠道的迫切心理,将“套路贷”披上“迷惑外套”变装成“以房养老”理财项目,进而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人民法院在对“套路贷”采取刑事手段打击的同时,亦应注重通过民事审判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切实享受到国家“以房养老”政策的红利。同时,也提醒老年人,还需时刻保持理性和冷静,审慎选择投、融资渠道,以免落入“请君入瓮”的“套路”之中。
“要对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较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既‘老有所养’,享受国家政策红利,也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实现老年人住有所居。”最高人民法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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