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违法侵占长江岸线最高罚500万元
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刘丁维
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全面施行。
作为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省份,三峡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湖北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生态地位极为特殊。昨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座谈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一级巡视员滕建仁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介绍贯彻措施。
“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
座谈会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一级巡视员滕建仁说,《长江保护法》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条款,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长江保护法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二是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三是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
长江流域全程6300多公里,涉及19个省区市,行经180万平方公里,意味着长江保护不能是一省一市的“家务活”,而需要流域上下“一盘棋”的共治共理,是一个全流域的系统工程。滕建仁说,《长江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将 “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同时,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
污染物排放控制更严格
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长江保护法》明确,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
《长江保护法》指出,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国家要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坚决打赢“十年禁渔”持久战
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2021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实施。
此前,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曾表示,《长江保护法》多数条款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同时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他表示,要坚决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
加强丹江口库区生态修复
水,是长江之魂,也关系着沿江4亿人的生活质量。《长江保护法》强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长江保护法》还强调,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滕建仁认为,这对湖北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清水北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此前介绍,《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例如,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违法行为,长江保护法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也加强了政府监管责任,对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不力,也规定了从警告、记过甚至到引咎辞职的严格行政责任,由内而外建立起严格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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