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8日晚间,亚太药业(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427 号),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 号)。(亚太药业维权入口)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亚太药业的主要违规行为均与此前子公司上海新高峰财务造假有关。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其中,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由于亚太药业与上海新高峰的重重矛盾,也导致了亚太药业2019年度的业绩巨亏。不过在2020年上海新高峰不再并表后,亚太药业的业绩也有了些许好转。2021年2月26日亚太药业发布的《2020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5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7.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727.4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1.32%,原因是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柯桥厂区房屋拆迁补偿款2.66亿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毒资产”并导致信批违规并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并不罕见,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在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后可以依法索赔。暂定: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亚太药业的亏损投资者具备索赔条件。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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