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收到处罚预告 投资者索赔须知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1-03-02 11:44:06


2021年3月1日,浙江亚太药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太药业或公司,证券代码:002370)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号)。亚太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浙江证监局依法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亚太药业维权入口)

经查明,亚太药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 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亚太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以及拟对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军、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及总经理、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

2020年1月2日,亚太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且在2020年1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诉讼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一旦中国证监会对亚太药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律师将正式代理索赔诉讼。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亚太药业;以及对亚太药业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维权)“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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