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 投资者索赔征集开启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1-03-02 15:41:33


亚太药业(维权)2021年3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针对此前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违规披露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亚太药业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亚太药业维权入口)

2015 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351.73万元。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817.3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87.03万元,导致亚太药业 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天鸿律师表示,亚太药业的信息违规披露问题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目前亚太药业已经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向广大亚太药业的投资者展开征集,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或预登记。索赔条件暂定: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买入康尼机电(维权)股票,并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亚太药业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所需准备的初步材料包括:

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确认单(需具备营业部盖章);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投资者买卖亚太药业股票的对账单原件(需具备营业部盖章);身份证复印件;股民客户基本信息。

律师收到以上材料后,将会确认股民是否具备维权资格,若具备维权资格的,将进一步计算股民损失金额大小。对于符合维权资格的股民,律师将会予以电话通知股民维权所需进一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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