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赖秀福2021两会提案: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


来源:信托百佬汇   时间:2021-03-03 13:41:29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连续数年提交与信托制度相关的两会提案,积极为行业发声。

信托百佬汇记者注意到,2019年赖秀福提出,《信托法》的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不能适应信托业快速发展的趋势,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信托法》的修订工作。

2020年,赖秀福建议,进一步强化信托机制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方面的推广应用,使之成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有益工具。

赖秀福近日表示,在当前制约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中,税收是一个现实因素。为此,他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一份“关于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税收政策的建议”。

2021年建议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近日表示,在当前制约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中,税收是一个现实因素。为此,他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一份“关于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税收政策的建议”。

赖秀福认为,当前,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深入,“储蓄+房产”的传统财富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财富管理将迎来专业化、信托化时代。家族信托是基于信托关系的综合性财富管理工具,兼具财富结构优化、正向积累、安全传承和合理流动功能,可以有效满足高收入和较高收入家庭的财产保护、运作和传承等需求。同时,在我国大力发展家族信托,还有助于避免高净值人群出于境外投资、财富传承、税收筹划等目的,将财富转移至境外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做法,将国民财富留在国内。

但在当前制约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中,税收却是一个现实因素。赖秀福认为,我国税务实践中对信托业务课税并无特殊规则,仍然使用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收规则,将信托财产过户“视同交易”。特别是对于家族信托,其受益人通常为本人、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应当视同直系亲属赠与、继承等方式予以免税,但实务中“视同交易”加大了居民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负担。

目前全球大约有50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不同形式的离岸家族信托业务税收优惠,吸引全球高净值人群及其家庭财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54条明确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地,居民设立家族慈善信托无法获得与慈善捐赠同等的税收优惠。

基于上述原因,赖秀福就三方面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税收政策。

在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方面,赖秀福表示,一是要明确家族信托下的财产转移视同继承或赠与。他建议尽快明确对于受益人为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转移和收益分配视同继承或赠与,按照业务实质课税。二是要研究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借鉴信托税制国际经验,明确信托税收原则和政策,为家族信托业务丰富发展提供税制保障。三是要探索家族信托税收优惠试点。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等自贸区建设,借鉴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经验,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境内离岸信托试点,吸引境内外财富参与国家经济建设,提升财富管理的国际竞争力。

在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方面,赖秀福建议,一是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准予委托人在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置入慈善信托部分。二是研究适当予以税收优惠,鼓励居民选择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鼓励信托公司增加家族信托业务供给,促进居民财富有效管理,向社会资本有效转化。

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实践基础方面,赖秀福提出,一是完善信托法律环境。建议修订信托法,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细化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受益权确权等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信托税制提供依据。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推动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提升信托受益权透明度,为落实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三是丰富信托实践基础。引导信托公司顺应财富管理时代需要,加强家庭财富管理能力建设,培育践行良好信托文化,以高质量供给激发需求,创造实践。

2020年建议推广运用信托机制

在2020年两会期间,赖秀福建议,进一步强化信托机制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方面的推广应用,使之成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有益工具。

他表示,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具有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中引入信托机制,由信托公司等受托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担任受托人,能够实现涉众性社会资金的独立、安全、长期保管并按照委托人意愿运用,提升交易安全性和效率,防范出现涉众性社会资金安全风险。

他建议,进一步扩大信托机制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中的应用。建议在预付式消费、分享经济、物业维修基金等领域,推广运用信托机制进行资金管理,允许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上述领域的涉众性社会资金。

涉众性社会资金信托管理机制的一般模式可设计为:资金收取方作为委托人,以预收的社会资金作为信托资金,交付给信托机构设立涉众性社会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的运用受到限制,仅能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对价,向需求方返还要求的余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以及各种行政规费和监管部门要求支付的其他款项。信托机构对于资金收取方和预收的资金具有一定的审核义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涉众性社会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允许进行对外投资,但仅限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如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等。

2019年建议尽快启动《信托法》修订

2019年两会期间,赖秀福提出,《信托法》的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不能适应信托业快速发展的趋势,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信托法》的修订工作。

对此,赖秀福提出六个方面建议:第一,调整信托定义,承认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建议将其中的“委托给”改为“转移给”,承认信托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第二,规范信托分类,清晰不同信托活动边界。建议将《信托法》对信托活动“民事、营业、公益”的分类调整为按照不同维度和层次分别分类。可从两大维度对信托活动进行分类:一是按照受托人是否以营业和收取信托报酬为目的,将信托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重点加强对营业信托受托人的行为约束。二是按照委托人是否以公共事业为目的,将信托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第三,增加营业信托相关条款,促进其规范发展。建议在《信托法》中明确营业信托的定义和内涵,明确受托机构专营或兼营信托业务的资质条件、行为规范和监管安排,为规范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基础。第四,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具体要求,提高可操作性。《信托法》第十条明确:“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建议在《信托法》中明确应办理财产登记的具体财产类型和办理原则,与其他法律更好地衔接,为登记机关办理信托财产登记提供法律依据。第五,增加信托受益权登记要求,提高信托透明度。建议增加信托受益权登记要求,对信托受益权进行确权,清晰记录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为受益权流转创造条件。第六,落实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信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未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维护税收公平,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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