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议确立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
来源:国际金融报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再次修订,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为金融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今年全国两会,周振海准备提交1个议案、2个建议,分别是《关于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关于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建议》《关于在司法实践中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的建议》。
强化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下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施行,2003年进行了修订。“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赋予人民银行新的职责和使命。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再次修订,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为金融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周振海表示。
周振海指出,在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人民银行作为宏观审慎管理者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有待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部分职责缺乏法律依据;金融监管力度有待增强。
因此,他建议,应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主要建议如下:
首先,加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和作用。一是确立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建议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在综合协调机制中的职能作用,增加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定位。二是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从危机防范、危机应对和周期管理等维度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三是加强与货币政策、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管理框架。
其次,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一是落实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相关职责。二是明确人民银行组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三是完善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四是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
再次,完善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职责。一是将新“三定”方案赋予的新职责,包括对重大金融法律法规和重要金融监管规则的统筹制定权、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等统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予以规范。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衍生产品的监管职责。三是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一项职责赋予人民银行。四是完善人民币管理职责。将数字货币作为人民币法定形式之一;明确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人民币反假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的职责和地位。
最后,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一是依法扩充检查监督权的适用范围,对人民银行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均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权。二是完善人民银行监管措施。增加人民银行监管手段,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三是细化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条款。加大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完善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五是提升行政许可法律层级。将人民银行现有的依据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方式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如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银行账户开户许可、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设定。
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
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碳市场是实现碳减排的关键基础性要素,对于推动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周振海指出:“有效发挥碳市场的功能和作用,需要以金融市场的思维来推动碳市场的建设,加快建立碳金融制度体系,健全基础设施,推进碳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
我国碳市场发展面临系列制约与障碍。在周振海看来,主要包括:碳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碳现货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碳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监管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加快发展碳市场,既要进一步推动全国碳现货市场建设,更需要以金融市场的规律和方法来推动碳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碳金融制度体系,系统构建碳市场基础设施。”周振海说。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排放权的属性,赋予其可质押的权利。在部门规章层面,健全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金融相关制度体系;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统一交易制度、法律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会计及税收处理等相关内容,同时促进推动碳排放权确权登记、账户设立、交易结算、监督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进一步推动碳现货市场发展。稳定的碳现货市场是碳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基础。要适度从紧确定碳配额总量,加强碳排放权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建设,严格碳排放监督检查,强化企业碳减排责任,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方式,确保形成合理碳价,推动碳现货市场充分发挥价格发现和资源流转功能,为碳金融市场进一步深化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规避风险提供基础。
三是强化碳金融市场创新发展。主要包括:加快碳期货市场建设,扩大碳市场的层次体系,实现碳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互利互动,推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良好发展;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碳金融衍生品,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作用,实现碳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碳资产的吸引力;做好碳市场和银行系统的对接,确保交易结算安全高效;适当放宽准入标准,鼓励金融机构、碳核算及碳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参与市场交易等。
四是建立完善碳市场监管体系。借鉴国际经验,在碳市场发展初期阶段,加强顶层设计,区分发展者和监管者角色,分离发展和监管职能;确定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借鉴金融市场监管的经验和教训,完善碳市场监管框架;通过完善碳金融交易平台、应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对交易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实时监管,实现碳金融交易的全流程管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
健全反洗钱跨部门协作机制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设立“洗钱罪”以来,我国洗钱罪判决数量始终处于较低水平。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从立法上确立了“自洗钱”单独入罪。
周振海表示,大量“自洗钱”行为无法以独立“洗钱罪”名义定罪,是造成洗钱罪定罪数量低的重要原因,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以及执法、司法和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下一步,亟待在司法实践中加快推动落实我国“自洗钱”犯罪立案宣判,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
对于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周振海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提高办案意识,建立健全专业化、一体化的司法协作工作机制。一是增强司法机关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的意识。二是建立健全专业化、一体化的司法协作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反洗钱工作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洗钱案件办案机构,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办案能力和专业素养,切实推动自洗钱犯罪定罪宣判。
第二,深化部门协作,健全完善反洗钱跨部门协作机制。建议在“自洗钱”单独入罪立法改革之后,进一步深化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在侦办案情复杂的洗钱案件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听取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和追踪工作,力争在洗钱犯罪认定方面形成共识等。
第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自洗钱犯罪的良好氛围。一是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引导。二是加强对司法部门的宣传培训。通过人民银行与司法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宣传培训、案例通报等方式,使司法部门深刻认识加强反洗钱工作、依法严惩洗钱犯罪的重大意义,统一司法尺度,总结推广司法经验,切实提高自洗钱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与安全。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融道中国”,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融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