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晚间,中信国安(维权)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安)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号)。自2020年5月16日被调查之后,中国证监会查证中信国安涉嫌以下违法事实:(中信国安维权入口)
其一,披露的《2009 年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 2009 年-2014 年收入,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预付款后,实际发货共计827,421.35吨,总金额 1,173,425,985.86 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累计虚增收入506,321,246.92 元;少计 2009 年-2014 年财务费用,青海中信国安与前述10 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以上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的虚增利润总额在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占比分别为30.95%、51.54%、47.24%、154.23%、189.66%、6.56%。其二,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等 10 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 2015 年 1 月至 6 月虚增净利润 68,326,102.22 元,导致 2015 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 6.24%,利润总额的 8.56%。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中信国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孙亚雷、李宏灿、吴毅群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万-30万元不等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认为,本次调查涉及到中信国安2009年至2015年期间的虚假陈述事项,但直到2020年5月16日才被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时间跨度较长,受虚假陈述影响而投资的投资者数量庞大,待后续中国证监会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造成亏损的股民均可申报索赔。本案能否追加连带被告,亦需等待中国证监会后续的处罚结果。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中信国安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之间买入,且在2020年5月18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融道中国”,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融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