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典型案例解读:上市公司违规引发投资者索赔的常见情况


来源:新浪财经   时间:2021-03-08 12: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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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至今,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萧条到繁荣的“跃进”三十年。回首过去30年,股民数量剧增、投资者结构不断优化,法制化下证券市场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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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话告诉大家,股市有一定投资风险。但如果投资者的亏损不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不是公司的经营风险导致的,而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违规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索赔。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教大家如何向虚假陈述违规行为进行索赔。

本期做客嘉宾是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成功办理过若干起证券维权案例。

一、常见的引起投资者维权的虚假陈述违规事项有哪些?

可索赔事项一:财务造假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赔,最常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投资者买股票是基于公司的财务情况,有公司明明是亏损的,却虚报成盈利的,明明盈利只有2000万却披露成2亿元,这些情况会让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也让市场错误反映公司股价。

对财务造假提起索赔的典型案例有:ST抚钢(维权)600399、香溢融通(维权)600830、ST康美(维权)600518、*ST康得(维权)002450、欢瑞世纪(维权)000892、长园集团(维权)600525、济南高新(维权)600807、中兵红箭(维权)000519、联建光电(维权)300269、尔康制药(维权)300267、金刚玻璃(维权)300093、亚太药业(维权)002370、中信国安(维权)000839、科融环境(维权)300152、*ST林重(维权)002535等。

可索赔事项二: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关联方屡屡占用,却不及时信息披露,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变成关联方的自动提款机。情况严重的,上市公司甚至会被关联方掏空,这当然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提起索赔的典型案例有:三圣股份(维权)002742、*ST东洋(维权)002086、延安必康(维权)002411、*ST中珠(维权)600568、*ST华仪(维权)600290、*ST 天马002122、*ST藏格(维权)000408、*ST银河(维权)000806、ST加加(维权)002650等。

可索赔事项三:隐瞒重大担保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重大担保,该事项属于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公告。

对隐瞒重大担保事项的被处罚上市公司提起索赔的典型案例有:ST网力(维权)300367、*ST中天(维权)600856、*ST高升(维权)000971、ST尤夫(维权)002427、ST步森(维权)002569、*ST大洲(维权)000571等。

可索赔事项四:发布误导性利好消息

真实的利好消息会导致股价飙升,而如果上市公司故意虚构利好事实、或者夸大利好因素,就构成了误导性陈述。一旦真实情况发布,就会导致股价回落,从而使投资者错误追高买入的投资者利益受损。

因误导性陈述提起索赔的典型案例有:融钰集团(维权)002622、雅本化学(维权)300261、常山药业(维权)300255、延安必康002411、海印股份(维权)000861等。

可索赔事项五:重大资产重组文件虚假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如果重组文件虚假,尤其是财务数据失实、置入重组的资产虚高等,均会严重侵权投资者利益。

涉及重组事项违规的上市公司索赔的典型案例有:宁波东力(维权)002164、ST中安(维权)600654、*ST辅仁(维权)600781、美丽生态(维权)000010

当然,上述区分不是绝对的。也有上市公司被投资者索赔,涉及的虚假陈述违规事项不止一项,有的既隐瞒担保、又虚增利润,同时还发布误导性的假消息等。

二、投资者索赔要具备什么条件?

1.满足前置程序。目前,绝大多数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件,要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书为前提条件。比如证券监管部门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前置性程序的设定有一定好处,既能避免滥诉,也解决了股民索赔取证难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有上市公司自己承认造假了,通过致歉公告、更正公告的形式变相认可了虚假陈述。也有上市公司收到了证券交易所的责任整改、采取监管措施的纪律处分,交易所已经查明上市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等,但由于行政处罚没有出来,按照多数案件需满足前置程序的要求,股民暂不能索赔,需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以后,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2.投资者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股票。

3.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并产生损失。

买入时间要求: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卖出时间要求: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出。简单地说,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

根据以上规则,有股民关心:如果参加索赔是不是意味着股票一直不能卖,直到打赢官司为止?答案是不用的,参与索赔并不是不能卖出,而是只要在虚假陈述揭露以后卖出股票就符合索赔条件。

三、怎样计算投资者损失?

法律支持的虚假陈述损失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包括三部分:(一) 投资差额损失;(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而投资差额损失,有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不一定等于股票账面亏损,也不是简单地看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之差。

臧小丽律师简要评析: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在证券民事领域采取补偿性赔偿原则,尚不支持成惩罚性赔偿。因此,即便虚假陈述行为人存在欺诈行为,投资者也不能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样主张双倍赔偿。如何理解这个补偿性赔偿原则呢,就是赔偿不超过投资者的实际损失。错选股票错过的机会成本、借钱炒股发生的利息损失、卖房炒股错过的房价上涨损失这些都不在法律支持的范围以内。

四、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索赔,有无时间要求?

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跟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有诉讼时效的要求。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获赔。这个期间是三年。

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不是从投资者知道可以索赔的日期开始计算,而是从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分两种:如果是行政处罚类的虚假陈述,从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刑事判决类的虚假陈述,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有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在不知不觉中错过了三年诉讼时效,从而丧失胜诉权。因此,请投资者谨记住:参加索赔不能超过规定的诉讼期限,超过期限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赔。

五、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索赔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投资者参与索赔的前期经济成本主要是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缴纳多少与投资者的起诉金额有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摘自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相对于索赔金额来说,诉讼成本不高,并且,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也即官司打赢了,最终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如果原告败诉,则需要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

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代理证券索赔案件,常见的律师费收费模式是后收费,即打赢官司拿到赔偿款才收费。

关于投资者参与索赔的时间成本。虚假陈述索赔案子原告人数众多、影响力大,整个诉讼周期不确定,多数案件从一审、二审到执行程序大概时间会在两年左右。投资者可以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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