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0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同洲(维权)或公司,股票代码:00205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ST同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深圳证监局调查完毕,深圳证监局依法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ST同洲维权入口)
经查明,*ST同洲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1、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2、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虚构销售收入。综上,*ST同洲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深圳证监局认为,*ST同洲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ST同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90万元罚款。
2019年10月26日,*ST同洲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ST同洲股票,且在2019年10月25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诉讼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一旦中国证监会对*ST同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律师将正式代理索赔诉讼。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ST同洲;以及对*ST同洲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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