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代表委员建言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立个人专属账户 改善税收激励体系
尽管我国已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但无论是与海外主要国家横向对比,还是与人口老龄化的需要相比,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仍显“稚嫩”。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尤其是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迫在眉睫。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银行保险业代表委员继续就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提出建议。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和改进方向已有广泛共识,如顶层设计需要继续明晰、税收支持政策有限、未给予个人养老金专户政策等。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加大政策支持,如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提升养老税延的抵扣金额、尽快扩大税延商业养老险试点或直接推向全国等一揽子强有力的激励政策,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提速。
养老保险
第三支柱有何不同?
当前,我国初步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尽管我国已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各支柱之间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其中,第一支柱已覆盖近10亿城乡居民,占据主导地位,但近年来下降趋势明显;第二支柱惠及人口有限,覆盖率不高;第三支柱发展较为缓慢,占比偏低。在西方比较发达的经济体中,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承担了超过50%以上的责任。相比之下,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对养老保障的支撑作用明显不足。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开展,具有明确养老用途,以金融产品为载体,制度化的长期养老金融安排。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罗熹近日表示,相对于其他两个支柱来说,第三支柱有显著的特点:一是给高收入阶层个人养老提供一个渠道、提供一种方式;二是给新兴业态新的从业人员、多种方式从业人员提供一种养老保障;三是通过长期养老保障资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包括跨周期的长期投资。
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也表示,发展第三支柱能缓解基本养老和财政压力,有利于扩大覆盖范围,使更多民众不受就业形式、就业单位等限制,开展更为有效的长期养老金积累。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三支柱中建立覆盖广泛的养老资金安全垫,有效增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据统计,具有养老属性的商业保险已积累责任准备金约3.3万亿元,其中,养老年金保险期末责任准备金约5800亿元。
现状存在哪些不足?
与第一支柱相比,我国第三支柱发展仍很不充分,与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应承担的功能存在较大差距。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表示,从目前第三支柱发展状况来看,除了公众个人养老意识不强、产品宣传不足等问题外,还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具体来说,一是第三支柱内容和范围缺乏明确定义。我国以养老为名的金融产品种类看似很多,但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满足养老需求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仍需要界定和规范。
二是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第三支柱养老账户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第三支柱采用产品制,与账户制相比,个人参保时需要做产品选择,产品之间也难以相互转换,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也只能针对具体养老产品,国家对个人养老保障的管理需要依赖具体产品的管理人,统筹管理难度大,政策的引导效应发挥不充分。
三是政策支持力度不足,覆盖面较窄。仅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而言,目前一般商业养老年金产品没有任何税收或财政补贴的优惠政策,仅有的税收支持局限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而且该业务试点范围仅为两省(直辖市)一市一地区,覆盖面狭窄,试点期已过去近两年,也无新的相关政策发布。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于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所谓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将保费进行税前支列,在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个税,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投保。
不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效果并不佳。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试点效果欠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不利于实施税延养老金政策,我国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比较低,而美国这一占比较高,更利于其个人退休账户(IRA)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个人税收递延政策适用范围较窄。目前个税递延的商业养老保险是契约制度,而不是信托制度;购买的是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而不是建立个人账户。美国IRA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信托法,建立的是个人账户,个人可以选择基金、保险、理财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此外,王一峰还表示,税延优惠与实际需求背离。根据试点政策,税延养老保险保费优惠上限为1000元,但税延产品的实际适用对象为中高收入者,实际税收优惠力度小,吸引力低;中低收入者工资收入未达到个税起征点,无法参与。
“以一位每月应税收入20000元的参保者为例,其每月保费扣除限额为1000元,购买税延养老保险后每月仅少纳税250元,因此税延产品对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王一峰称。
深化改革指向何方?
王一峰认为,从全球来看,我国的养老金整体规模势单力薄,主要原因是第二、第三支柱长期发展严重滞后,核心在于税优政策激励体系的差异。
在今年两会期间,多位来自银行保险业的代表委员建议从改善税收政策激励体系、建立个人专属账户体系和扩大可投资金融产品等三个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表示,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对第三支柱产品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一揽子强有力的激励政策,包括税延、税免、直接补贴等举措。提升养老税延的抵扣金额;提高税延养老保险交费限额、降低领取税率、投资收益领取阶段免征税;允许个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多交费,并针对超额交费部分制定分段的个税抵扣政策等;建议尽快扩大税延商业养老险试点或直接推向全国。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王滨也呼吁,要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以降低领取阶段的税负为核心,打通第二、第三支柱税收优惠,吸引更多个人参与;对机构通过差异化的增值税减免措施,降低机构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税负水平。
除了加大税收优惠的激励政策外,另一个业内呼声是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个人专属账户体系,从目前的产品制转向账户制。“可考虑将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作为现有‘ⅠⅡⅢ’类银行账户以外的单独类别账户进行管理,加快建设个人养老金制度。支持全流程线上化管理,将商业银行提供默认投资工具纳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机构职能范围,推进业务的规范化开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称。
赖秀福也建议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打通各支柱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特别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与个人养老账户之间应率先做好制度对接与互补。
此外,在个人税延养老账户可投资的金融产品方面,进一步改革的空间同样巨大。刘峰表示,一方面,正本清源,清理整顿打着“养老”旗号的短期投融资工具,净化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研究统一养老金融标准,及时扩大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可投资品种范围,将银行储蓄、理财、基金、信托等各类资管产品纳入其中,体现资金安全性、投资长期性和领取约束性等特征,开发并推出养老金融产品,坚持“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
“应允许参保个人在税延养老账户中自由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金融产品,统一享受税收递延优惠,提升个人参与税延养老的自由度和便捷性。”韩沂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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