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3日,广东榕泰(维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榕泰)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5号)。自2020年5月21日被调查之后,中国证监会查证广东榕泰涉嫌以下违法事实:(广东榕泰维权入口)
其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经两次申请变 更,广东榕泰获批同意于 4 月 30 日披露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然而实际上,直到6 月 23 日,广东榕泰才发布《2019 年年度报告》,同日公司股票复牌。其二,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一)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二) 2019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三)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其三,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一)广东榕泰 2018 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1,224.69 万元,(二)广东榕泰 2019 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3,124.23 万元、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 1,177.99 万元,合计共虚增利润 4,302.22 万元。
此次广东榕泰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突破2005年《证券法》“顶格处罚”,并适用新《证券法》为处罚依据,大家都有了解到新《证券法》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郑创佳、朱少鹏、林伟雄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30万-20万元不等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认为,本次调查及处罚适用新《证券法》,表明了中国证监会严打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的决心,待后续中国证监会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造成亏损的股民均可申报索赔。本案能否追加连带被告,亦需等待中国证监会后续的处罚结果。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广东榕泰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之间买入,且在2020年5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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