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还要迈过多少法律关?


来源:法人杂志   时间:2021-03-19 18:08:20


近日,“十四五规划”对延迟退休提出“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十六字原则。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曾表示,通过这十六字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步伐是稳妥的,能够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目前,延迟退休所需的配套政策、实施细节及法律法规上的修改尚未展开。其中,在法律法规上对延迟退休予以确认,并提供合法性依据,至关重要。

一直以来,“男60,女55”这条“规定”深深地印在人们脑海中。然而,《法人》记者梳理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十分多样,对不同工种、不同职业的退休年龄也有不同规定。

现行退休制度如何规定?

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源于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根据两者的规定,形成了三种达到退休标准的情形: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累计工龄满10年;男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工龄满10年,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累计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也就是说,除到达一定年龄外,还需满足一定工作年限才能退休。

此外,经医院鉴定并经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退休规定,就更加繁杂和具体了。

现有法规是否全部需要修改?

现行退休制度的多样化,再加上“十四五规划”确立的“弹性实施”和“分类推进”原则,使有关延迟退休的修法工作只会更加多元和弹性。若要在法理上为延迟退休提供合法性依据,可以预见的是,对各项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告诉记者,采取修法的方式将法定退休年龄延迟,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一般来说,只有在对很多法条进行修改时,才值得走一次修法程序。修法程序比较复杂,时间周期也不短,仅修改一个法定退休年龄就走那么多程序,是一种浪费。”鉴于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散落地分布于多个法规之中,赵虎认为,最简洁的办法是对延迟退休制定一个“一揽子”法规,将企业职工、干部、公务员,及工人这两类劳动者延迟后的退休年龄予以确认。

“‘前法作废,依据后法’是立法工作的普遍原则。这样可以比较快的解决问题。”赵虎说。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退休制度被制定的时代背景是绝大多数人都工作于体制内单位,自由职业者和自我雇佣者尚未大面积出现。当我国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自由职业者和自我职业者开始大量存在,针对这一新情况,如何实现“十四五规划”所称的“弹性实施”和“分类推进”呢?

赵虎告诉记者,法理上的退休,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形,自我雇佣者和自由职业者若无劳动合同的保障,是退休一词的法理意义所不能覆盖的。但赵虎还表示,自由职业和自我雇佣者若自己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可于何时开始依法领取退休金,开始领取退休金的时间是否应随企业职工的退休时间一并延迟,应该在新的退休制度中予以规定。

“大龄失业者”如何“统筹兼顾”

互联网经济下的另一种新情况是“大龄失业者”实质上会面临“提前退休”的问题。一些互联网或科技企业中从事高度脑力工作的劳动者,在接近退休年龄时被辞退,即便其主观上不愿意退休,但已很难在同行业其他公司中谋得职位,只得“提前退休”。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冬告诉记者,法理上“大龄失业”问题与退休并不是一回事,《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被企业辞退时,企业应给予“N+1”到“N+3”(N指工作年限,企业应赔付员工年平均工资的N+1至N+3倍)不等的赔偿,实质上也是对工作年限较长的劳动者的保护。“‘大龄失业’在技术型企业中越来越常见,值得关注。‘十四五规划’提出的‘统筹兼顾’原则应当照顾到被迫‘提前退休’的‘大龄失业’群体,有关部门应根据地方经济和所处行业的特点,为他们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张冬冬说。

赵虎则表示,应为‘大龄失业’者制定帮助其再就业的政策,比如鼓励企业对其进行转岗,调换至其他部门继续工作,直到退休;或联系街道及社区,为其就近安排符合脑力劳动者专业能力的对口社区工作。“这些都在‘统筹兼顾’所指的范围内。”赵虎说。

回顾

“延迟退休”的9年历程

2012年6月,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这是我国最早出现对“延迟退休”的提法,尽管字面上只提到了“延迟领取养老金”而非“延迟退休”,然而,法理上,开始合法领取养老金,就标志着退休的开端。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表示,“争取在2015年年内完成方案制定,2016年报经中央同意后向社会征求意见,2017年正式推出”延迟退休方案。

2016年7月,人社部表示该方案已经初步成型,将在当年拿出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并提出了“小步慢走,渐进到位”的8字方针。

202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到了“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2021年2月26日,人社部表示“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具体改革方案”,但延迟退休方案能否在2021年内推出,仍充满不确定性。

2021年3月12日,延迟退休被写进“十四五规划”,正式纳入国家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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