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斗”案例之二 控制权背后的规则博弈


来源:贝果财经   时间:2021-03-20 07:53:08


公司“内斗”案例之二 控制权背后的规则博弈

本报记者/屈丽丽

编者按/ 在公司控制权的博弈中,有人通过持股67%来获得绝对控制权,也有人持股1%就能控制公司。比如马云用8.8%的股权控制了蚂蚁金服,史玉柱用0.02%的股权控制公司。此外,还有松下家族案例,松下幸之助去世不到10年,松下家族在公司的股权就下降到3%以下,但家族股权的稀释并没有影响到控制权。

与此相反,也有人持股90%而没有控制权。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比特大陆两位创始人争夺控制权,大股东詹克团持股36%、采用AB股后有60%的投票权,但也被持股20%的二股东吴忌寒一步步挤出局。原因就在于股东大会最终取消了大股东的10倍投票权。

显然,股权是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在持股比例的背后,公司架构、权力的结构安排、规则的设计至关重要,同时每一种权力背后的法律意义不容小觑。

本期案例将通过回顾比特大陆的股权争斗以及上海地王案看一下规则设计与运用在控制权争夺中的重要性。

1.博弈

不断变更的法定代表人

“比特大陆的控制权争夺注定成为商业史上的经典案例。”吴忌寒曾这样表示。

作为比特大陆的创始人之一,吴忌寒与另一位创始人詹克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上演了一场多次反转的控制权争夺“大戏”。区别于以往控制权争夺集中在股权占比的稀释与反稀释问题上,比特大陆的争权焦点则更多地在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方面。

天眼查信息显示:从2019年10月28日到2021年3月2日,比特大陆先后进行了高达10次的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职务变更。仅法定代表人前后就进行了5次变更。

先来看一下比特大陆控制权争夺的始末:

2013年10月,詹克团和吴忌寒一起创办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矿机业务。随后于2014年1月10日在香港注册了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曼注册了一家顶层控股公司(名称不详)。按照公司的架构设计:开曼公司是顶层公司,100%控制注册于香港的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100%持股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实体业务则在北京公司开展。

公开信息显示:在这离岸架构的上层,第一大股东詹克团持股36%,第二大股东吴忌寒持股20.25%。此外,还包括其他股东,比如红杉资本、创新工场等投资人持有的股份(公司2017年融资时进入)。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为了强化公司的控制权,比特大陆在开曼公司中设计了AB股的形式,作为董事的詹克团和吴忌寒拥有10倍表决权,有人计算过,二人加起来持有的投票权高达93%。

这样的设计,显然不容易从外部所攻破,但问题就出在内部。

本来,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一路上涨,矿机业务如日中天。2017年,公司业务占到了全球3/4的市场份额,成为名副其实的“老大”。然而,接下来的2018年,已经筹备上市的比特大陆却迎来了加密货币价格大幅下跌的拐点,这不仅给公司上市带来了不确定性,也让创始人对公司的业务方向产生了分歧。

2017年 11 月,公司曾宣布调整战略方向:全力转向(极度烧钱的)人工智能AI芯片领域,这样的业务结构在2018年给公司带来了更大的压力,逐渐引发了权力结构上的不平衡。

2019年1月,公司产品工程总监王海超接任CEO,结束多年来由詹克团和吴忌寒两人担任联合CEO的状态。根据当时的传闻,“表面上的二人交出管理权,实际却是吴忌寒曾短暂妥协退让,詹克团独揽大权。”而后二人愈演愈烈的权力争夺也从侧面突显了分歧。

2019年10月28日,就在詹克团率队参展深圳安博会时,北京公司向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对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并成功地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詹克团变更为吴忌寒。公司随后发布通知:解除詹克团在比特大陆的一切职务。

吴忌寒之所以能够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其依据则是香港公司做出的股东决定。为什么吴忌寒能够有控制权呢?对此,竹子律师分析指出,“香港公司由吴忌寒做授权代表,所以吴忌寒一个人就能代表香港公司,以100%持股北京公司股东的身份对北京公司的事宜做出决定。”

当然,作为顶层公司——开曼公司大股东的詹克团仍然可以通过合法路径扳回不利局面。据香港公司IPO时的公开信息,比特大陆开曼公司原实行AB股制度,詹克团投票权为59.6%,吴忌寒为33.5%,其他股东共6.9%。这也就意味着,吴忌寒就算联合其他所有股东加起来也只有40.4%的投票权,很难从根本上动摇詹克团的地位。

不过,吴忌寒有备而来。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 2019年11月,吴忌寒组织开曼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取消了AB股。这样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在顶层开曼公司詹克团的投票权只剩下36%,那么,如果其他股东联合,就很难挽回了。显然,吴忌寒的这一策略堵住了对手反攻的机会。

那么,在詹克团持股和投票权均占优势的背景之下,吴忌寒是如何成功修改公司章程的呢?这与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有关。按照比特大陆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获得出席股东大会7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且只能使用1股1票,不能使用10倍投票权。

竹子律师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就强调,“是获得出席股东大会7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参加会议的股东票数是不会计入分母的。”由于詹克团没有参加这次股东大会,吴忌寒顺利通过了这一决议。

由此,吴忌寒先是通过香港公司罢免詹克团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然后通过股东大会取消詹克团在开曼公司的B股投票权,这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詹克团出局的局面,控制权倾覆。

为应对这一不利局面,詹克团先后聘请北京、香港、开曼等多地律师参与诉讼,甚至自己上阵。

2019年11月7日,詹克团发表公开信进行反击。随后,12月9日,詹克团主动召开股东大会,要求罢免现有董事,选举他为唯一董事,却因丧失多数投票权而遭到否决。

同时,詹克团向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复议结果支持了詹克团。2020年5月8日,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路遥变更为詹克团。(2020年1月2日,吴忌寒曾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路遥)

然而,就在詹克团在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变更的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从工商行政人员手中抢走。在当当网出现抢公章事件之后,比特大陆开始上演“营业执照抢夺战”。

2020年9月14日,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次出现变更,由詹克团变更为吴忌寒。10月12日,吴忌寒担任了总经理。

幸运的是,这场始于比特币价格下跌、公司经营压力骤升而引发的控制权争夺,伴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上涨而迎来缓和的机会。一度跌到5000美元的比特币在2021年暴涨至6万美元以上,给这家在全球矿机市场占比高达70%的企业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机会。

2021年1月16日,詹克团和吴忌寒两位创始人签署了和解协议,詹克团以6亿美元价格收购吴忌寒团队部分股份。同时,吴忌寒辞去比特大陆董事长和CEO职务。2021年3月2日,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吴忌寒变更为詹克团。一场涉及北京、香港、开曼三地的控制权博弈就此结束。

2.解读

隐藏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中的秘密

在比特大陆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双方一直在想尽各种方法争夺法定代表人一职,这是为什么呢?法定代表人对于掌控公司的控制权来说有着怎样的意义,又需要哪些保障呢?

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范伯松告诉记者,“法定代表人,顾名思义,是公司对外的法定的代表人,也就是说,重在对外效力。公司内部的决议是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对外行使的,如果公司的意志和法定代表人的表达不一致甚至反向进行,那么,公司麻烦就大了。”

事实上,这也是任何公司内斗中股东必争之职,因为法定代表人一经选定,他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所做的行为都将被直接视为公司的行为。

不过,法定代表人并非不可以变更。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的唐青林等律师就曾指出,“在公司内部,生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优于工商登记的老法定代表人。”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比特大陆案例中,吴忌寒可以依据香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对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

“这也意味着,股东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议更为重要。而如何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策程序、投票规则就显得格外重要。通常,这些重大事项的规则都记录在公司章程之中,相当于‘公司宪法’。”曾服务犹太财富家族多年的加拿大律师辜勤华告诉记者。

在辜勤华律师看来,“在有多个公司组成的整体的公司生态中,公司的架构安排对于公司躲过商业风险、技术风险、产业风险甚至社会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所有的这些架构安排,都需要公司的章程做出规定。”

比特大陆的案例,暴露了其在多层公司架构安排上存在的纰漏,及其对未来多种商业可能性的判断。

范伯松律师告诉记者,“比特大陆堪称‘夺印’(法定代表人)大战经典案例,它带给企业多层次的警示意义:首先,起因来自于创始人之间对于公司发展战略方向调整出现了分歧,如果在公司设立时就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具体战略方向并约定关于战略方向调整出现分歧之时,异议股东可以退出或采取分拆公司的方式进行解决,应该可以避免出现如今的情况发生。其次,这个事件突出了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性。在工商登记手续出现问题时,救济手段有很多,首先要向工商登记机关反映情况,要求恢复登记,如果不成,就要采取必要的诉讼手段,包括行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甚至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刑事报案。最后,股东之间并不完全适用零和理论,虽然‘打一打更健康’,但往往两败俱伤,受损的不仅是公司,还有股东权益和职工利益,甚至社会利益。还是好聚好散好。”

比特大陆最后以詹克团用6亿美元价格收购吴忌寒团队部分股份告终,应该说进一步优化了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会让聘请过三地律师的詹克团进一步优化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则。说白了,控制权之争背后,很大程度上是规则之争。

唐青林等律师指出,“对新法定代表人来讲,若想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位置,首先要控制公司的多数股权;其次要研究透彻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还是由经理担任;然后再研究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还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最后需遵循‘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程序和规则,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以便做出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

3. 优先购买权

控制权争夺中不可不防的优先购买权

对于历时四年的上海地王案,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云闯律师曾将其形容为“一起上海地王案,半部商业地产史。”而在这起控制权争夺的案例背后,突显了优先购买权的重要性。

先来看一下案件大概的背景:

2010年初,上海证大豪掷92.2亿元夺得外滩8-1地块,成为上海有史以来最昂贵的政府出让地皮,上海证大也由此一度被称为“外滩地王”。但是,据媒体报道,当时该公司账上仅有5亿元,其投标书也显示,其银行存款加净资总额也不过30亿元,因此被外界质疑为“蛇吞象”。

2011年,上海证大就将该地块的项目公司卖给上海海之门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海之门公司最看重的资产便是外滩这块地的使用权。出卖后,海之门的公司股权结构为:浙江复星、上海证大、绿城及上海磐石分别持股50%、35%、10%和5%。

此时,SOHO中国也看上了这一项目,一说法是复星公司邀请SOHO中国进行收购然后合作开发,另一说法是SOHO中国与复星公司沟通合作事宜,被郭广昌拒绝。总之,SOHO中国利用规则进行了一场利益上的角逐。

当时,由于证大和绿城资金紧张,有出售股权的意向。但在海之门公司内部,由于复星公司坚决不放弃优先购买权,SOHO中国无法直接从中国证大五道口、磐石投资、绿城公司处受让股权。

因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既然直接受让股份绕不开复星公司的优先购买权,那就另辟蹊径,收购证大五道口和绿城公司的母公司——证大置业和浙江嘉和。复星公司不是证大置业和浙江嘉和的股东,自然无法对SOHO中国这波操作行使优先购买权。”云闯律师表示。

正是通过这一方式,SOHO中国与复星对海之门的股权分别变为50%和50%,复星不再拥有对海之门的绝对控制权。

如梦方醒的复星,不得已将“曲线救国”的SOHO中国连同证大和绿城告上法庭,称其间接收购侵害了复星公司优先购买权。

在诉讼过程中,复星方面搬出了当初与证大签署的“母协议”——《合作投资协议》。根据该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010年4月25日,证大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复星集团、绿城公司签署)

正是因为这一“母协议”的存在,复星国际取得了一审的全面胜诉,SOHO中国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双方最终以和解结案。

2015年9月23日,上海地王案争议股权公司海之门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将海之门公司持有的外滩金融公司(8-1地块项目公司)100%股权以约84.93亿元转让给浙江复星公司,并进行债务重组,归还SOHO中国全资附属公司上海长昇公司股东借款本金约31亿元,利息约14亿元。

至此, SOHO中国彻底退出这一外滩地块的开发、建设,复星拥有了该地块100%权益。

对此,代理该案件的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等在回顾这一案件时就表示,“本案交易结构属于‘上层收购变相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之主张。该主张得到法院的认同,并在法律文书中进行了引用,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借鉴作用,也为商界反制恶意收购提供了富有价值的策略参考。”

显然,在上海地王案整个控制权争夺最激烈的环节,双方律师一直是在围绕优先购买权做文章。如果复星拿不出“母协议”,那么,是不是很可能就让SOHO中国的绕道收购得逞呢?

“如今,中国的企业家名下都拥有很多公司,这些公司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公司架构、闭合的运行体系,很容易就会被对手从结构上攻破,这应该也是公司控制权保卫中不得不防范的方面。”辜勤华律师告诉记者。

观察

企业家须以“斗”争“和”

很多年前,毛泽东曾说过:“我们爱好和平,但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以妥协求和平则和平亡。”

事实上,这句话套在公司的控制权博弈上同样适用,如果一开始就没有风险的意识,没有斗争的精神,没有对规则的敬畏,没有加固公司控制权的底线和堡垒,那么,一味的妥协和放任,最终的结果往往就是从公司“出局”。

从比特大陆案到上海地王案等,大部分案例最终都走向了和解,“相逢一笑泯恩仇”,为了一个更大的格局或利益,双方都有选择地各退一步。当然,这个退一步的前提是双方手中各有底牌,是以“斗”求“和”的结果。

试想,如果吴忌寒没有利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进行博弈,以其二股东的身份,恐怕很难在与詹克团对业务方向存在分歧的背景下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复星国际如果事先没有签署涉及企业上层股份优先购买权的“母协议”,恐怕与SOHO中国的纷争也不会轻而易举地取胜。

由此,公司架构中的每一个细节和可能性都需要谨慎考量。有时即使是1%的股权出让,也需要有足够的警惕。

事实上,在某国医药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两家收购公司就曾对其控制权展开过白刃争夺。最终拍卖1%股权,两家仍争夺不下,竟将价格抬至溢价30倍。

对于这样的角逐,云闯律师就曾指出,当一家企业竞得1%股权后,情况就有了本质的不同。因为竞得1%股权的企业就成为了该公司的内部人,在与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就属于股东之间转让,享有了优先购买权。

也正是通过1%股权的先行介入,公司最终成功获得了上述医药公司的控制权。而这家公司非常有“斗争”的精神和经验,在稳坐第一把交椅后,迅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1.25亿元,将其余股东股权稀释至可以忽略不计。

由此,虽然拥有优势的股权占比,比如黄金底线控制权(持股34%及以下)是获取公司控制权的关键,但在波诡云谲的商业舞台上,这样的持股比例之于控制权充其量也只能是必要条件。企业家仍然需要未雨绸缪,对各种风险做出多方面的准备,因为在企业控制权上稍有差池,轻者是企业损失,重者可能就是身家性命。

本版文章均由本报记者屈丽丽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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