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二维码收单业务洗钱风险防控
作者: 陈敏婧
银行收单业务是指持卡人在与银行签约的特定商户处刷卡消费后,银行从这些商户获得消费单据与消费数据,再按一定费率扣除手续费,并将计算后的费用打回给商户的结算模式。
因移动支付兴起,银行卡收单业务已不局限于传统的POS机收单,更流行的是二维码收单,但和POS机业务一样,二维码收单业务对银行而言也存在资金套现风险,商户和顾客可以通过虚构交易,以二维码支付后再返还资金达到套现目的,最危险的是不法分子将二维码收单业务用于掩饰网赌、色情平台等犯罪所得并进行漂白,给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带来巨大风险。
银行对二维码收单业务的洗钱风险防控,可考虑以下五大具体措施。
一、强化特约商户准入管理,从源头防范洗钱风险
和其他反洗钱工作相同,客户身份识别(KYC)是最早期也是最有效的防控洗钱风险手段,银行可以加强二维码收单业务的商户准入条件,同时进行全面“黑名单管理”。
在银发〔2019〕8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人民银行要求银行在拓展特约商户客户时,须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询,看看这些商户的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如果发现有商户频繁更换收单机构或其他异常情形,银行应出于谨慎角度将其列入黑名单中,对在黑名单中的商户,原则上银行不应合作收单业务。
此外,银行应落实“实名制”制度,也就是要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申请材料的影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想办法识别清楚特约商户的信息。
但对免办理工商登记的小微商户,例如卖煎饼的小摊贩等,则可以采取特殊管理措施,从身份识别角度来看,小微商户仅需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营业场所租赁协议等,只要能证明小微商户真实在经营的辅助证明材料就行。
二、对特约商户持续管理
银发〔2009〕142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已禁止银行异地收单行为,银行应尽可能在当地开发特约商户,除非确实有财务、资金清算需要,则须经总行同意且向人行报告后,才可以为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注册地的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
对于已开通二维码的商户,需通过不定期回访、定期巡检了解商户的实际经营状况,对商户交易行为与其经营范围关联分析,对交易量突增的商户重点调查实际经营情况。另外,加强商户证件到期、失效情况定期排查。
三、交易监测(实行全天候即时监控)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曾在《关于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防范和打击“二清机构”的风险提示》中明确要求,对商户交易频繁、累计交易金额过大、与实际经营规模不符合、资金集中转入或分散转出、涉及跨区域交易的商户进行全天候即时监控,以避免商户为了规避大额交易而将交易进行拆分,同时,还须重点监控利用退货的套现风险。
四、采取限制措施
银行对于发生疑似套现、洗钱行为的商户,可以调高客户风险等级,并暂停该商户绑定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同时不为该商户新开立任何账户,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管理。
上述惩戒期满后,如果该商户要重新开立账户,银行须加大审核力度,并提高风险等级。银发〔2019〕8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路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还要求银行必须定期了解利用二维码收款的情况,例如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收款码,银行应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对那些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收款码,则应当停止该商户的收单业务服务。
五、完善系统功能建设
在银办发〔2012〕145号文《关于加强收单机构风险防控系统技术管理的通知》中,人民银行要求银行须建立商户交易资料库与业务风险防控系统,说明银行已具备获取即时交易信息的能力。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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