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7月24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恒集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披露公司董监高年度报酬情况不准确
在2014年至2017年的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有关要求准确披露公司相关董监高的年度报酬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人员和经营管理未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一)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代履行你公司总经理职责
公司现任董事长于2019年6月28日至今代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副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参与公司部分经营管理事项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广投集团参与了公司“中恒(南宁)医药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慧宝源”项目并购、补缴税款等经营管理事项。
综上,公司人员和经营管理未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一)内幕信息登记不完整
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登记时,未登记知情人的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登记时间、登记人等要素信息,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部分重大事项未制作进程备忘录
公司2018年启动回购股份事项、2019年筹划收购莱美药业事项,历经多个环节,你公司未就前述重大事项在关键时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签字确认,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等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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