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达标的险企将被限制董监高人员薪酬水平!保险公司偿二代监管升级,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来源:保险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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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在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运行13年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迎来新规。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
作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梳理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五个方面,并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偿付能力指标共3个,需要全部达标
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指标仅“偿付能力充足率”一项,根据100%、150%两条线,将险企依据偿付能力划分为不足类、充足I类、充足II类公司,并分类差异化监管。
不过自2016年偿二代实施后,不再是这种情况。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3个: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与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一致。
这3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要求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要求不低于100%;
3.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要求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3项中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这其中,风险综合评级是偿二代新提出的概念。其大致思路是,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定量评价(计算出一个数)以及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定性评价(打出一个分),两个分数各占50%权重,从而形成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的全面评价,这就是风险综合评级。
现行偿二代规则对偿付能力充足与否的规定,基本与此一致。偿二代已明确风险综合评级A类、B类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50%、100%以下不达标,但分别设置了50%、100%的“警戒线”。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监管措施。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核心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一定标准将重点核查
为了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偿付能力监督措施中,银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等进行核查,并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在现场检查方面,银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以及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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