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马上评丨微信读书被判侵权,个人信息保护就该较真一点
因“微信读书”未经同意,自动为自己关注了大量微信好友,并向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自己的读书信息,黄女士将微信读书软件及一众关联企业告上法庭。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腾讯公司侵犯了用户个人信息权,但未达到侵犯隐私的标准。
这则报道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我们俩是微信好友,但我可能并不想在微信读书里与你做好友,也不想透露我读的书。平台没有我的同意,“强关联”你我,泄露我的读书信息,是侵权。
从我的经历看,黄女士有点“吹毛求疵”。我现在看书,有很多就是来自朋友圈读书达人的分享。有几位爱读书的大神,就相当于拥有一个小书店了。法院“不构成侵犯隐私”的认定,符合普遍认知。
但她的想法,应该理解:一个人完全有权利认为自己的阅读趣味是隐私。我们通过一个人读什么,能大致判断他是一个怎样的人。站在专业角度,读书信息是“人格利益”的一部分。用法院的话说,在互联网时代,这属于构建“信息化‘人设’”的内容。用户享有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也有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微信读书作为成熟的应用软件,背后有专业而强大的腾讯法务部门,在规则的制定上当然很小心,会列出一些选项以表明赋予了用户选择权。但不管是法院的认定,还是用户的体验,不容质疑是,它对平台与用户双方的权责边界没有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反而有一些容易让人混淆的概念和规则存在。此次案件揭开的是普遍现实,只是像黄女士这样“较真”的人太少了。很多人并不在意这点“人格利益”,也没有意识到它应该捍卫。
我们似乎习惯向互联网巨头“妥协”了。同类APP,“隐私保护条款”大致相同,你不勾选这家,换一个也差不多。繁琐的条款,最终都不过是强调一点:你不同意,就无法使用本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谓“隐私保护”,就这样变成了让用户不断退却的“软刀子”。时间长了,很多人慢慢习惯,不会再认真核实协议条款,而是直接拉到最下面,找那个可以勾选的按钮。最终我们如同一些互联网巨头期待的那样:“重新定义隐私”,让越来越多的“人格利益”,成为巨头们的“大数据”。
所以,我们要感谢黄女士。尽管和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收入、消费习惯相比,阅读爱好算不上特别的隐私,但这样“敏感”的人,会提醒我们,即便是自己的阅读爱好,也不是任由平台拿来展示的,我有选择和拒绝的权利。这种珍惜并积极维护自身权利的态度,和始终保持质疑的能力,都很难得。
关于隐私,似乎还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界定,它是一个不断博弈、不断定义的过程,法院的判决是最重要的参考指标,它为用户合法权益撑腰,也忠告了企业不要“疯狂试探”。微信读书尊重法院判决、将努力优化产品提升用户体验的回应,是不错的表态。希望它,以及其他互联网企业,都能恪守底线。永远不要忘了,用户里还有“黄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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