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新政”),以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
新政在原先老版政策上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以及进口政策等方面做了部分更新优化。
财税政策上,除了包含对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IC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IC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照所得税减半外,还新增了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IC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悉,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优惠期至获利年度算起;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优惠期从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算起。此外,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IC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IC生产企业之外的、国家鼓励的IC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除了依旧采取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外,还针对国家鼓励的重点IC设计和软件企业,采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新政内容还显示,将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进口政策更新方面,新政对于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和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在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时,免征进口关税。
对于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在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时,免征进口关税。
此外,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上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在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时,免征进口关税。对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投融资政策上,一方面鼓励积极利用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发展,另一方面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参与行业投资,并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加快境内上市审核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通畅相关企业原始股东的退出渠道。
对于行业未来的人才储备,新政也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合作,加快推进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对行业相关领域人才完善股权激励,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推动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新浪财经 陈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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