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花(维权)于2020年8月5日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针对此前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违规披露行为,证监会已下达正式处罚。ST金花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12月30日期间,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 27,777 万元。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金花股份维权入口)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天鸿律师表示,ST金花的信息违规披露问题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目前ST金花已经被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现向广大ST金花的投资者展开征集,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暂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ST金花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ST金花股票造成亏损的投资者。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所需准备的初步材料包括:
1. 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确认单(需具备营业部盖章);
2. 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投资者买卖ST金花股票的对账单原件(需具备营业部盖章);
3. 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收到以上材料后,将会确认股民是否具备维权资格,若具备维权资格的,将进一步计算股民损失金额大小。对于符合维权资格的股民,律师将会予以电话通知股民维权所需进一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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