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的通知(中债字【2020】107号)
来源:上海清算所
各市场机构:
为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到期违约”是指,在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或因发行人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
第四条 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的投资人应具备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和操作流程,在参与本业务前应充分评估、自行承担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的相关风险,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遵守公平诚信原则,自觉维护交易结算秩序,并签署《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承诺函》(见附)。
第五条 参与业务前,意向购买方应成为银行间市场合格投资者并在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完成持有人账户开立。
第六条 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依据交易平台成交信息,于结算日采用DVP结算方式,通过投资人预留的DVP资金结算路径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办理结算。
第七条 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可为投资人提供违约债券转让的保证金、保证券管理服务,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债券结算日,收券方应保证其资金结算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结算,付券方应保证其债券账户中有足额债券用于结算。日终结算失败的,到期违约债券付券方与收券方应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提交《结算失败备案表》。
第九条 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条 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市场运行及反馈情况修改本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债券托管结算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承诺函
承诺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债券托管账号:
【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名称】:
我方拟根据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已详细阅读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在参与本业务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任何对我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其他文件,因未履行上述规则或文件中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或损失由我方承担。
二、我方参与本业务,不从事欺诈、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市场操纵、投资者歧视、逃废债、商业贿赂和洗钱等违反法律、监管要求和影响债券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三、我方已制定相关内部监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内部操作流程,从事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并熟悉业务规则与相关操作。
四、我方已充分了解到期违约债券相关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足额偿付风险、发行人破产风险、债券依法注销风险、债券流动性风险、未及时获取信息风险、高维权成本风险等,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了解并认可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不对到期违约债券的偿付、收益或风险等作出判断或者承担任何责任。
五、我方在参与本业务时,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债券风险状况,充分知悉影响到期违约债券权利义务的各类事项,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了解并认可发行人而非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因发行人未按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的损失,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我方在参与本业务时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信息、陈述或承诺不实、错误或无效所导致的对发行人、持有人、受让人或第三人的责任及损失由我方承担,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我方根据设立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承诺函;我方已获得设立地相关有权机构的同意以及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承诺函及与本承诺函相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法规、章程及协议。
八、我方将妥善保管因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产生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自愿接受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的监测工作。
九、本承诺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我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承诺方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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