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降低 停止生产时间调整为24个月
长江商报消息●长江商报记者 黄聪
8月19日,工信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新政策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长江商报记者发现,与2017年发布实施的新能源准入条件相比,《规定》中最大的变化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长期从事汽车研究的业内人士肖越向长江商报记者介绍,新《规定》降低了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为新能源车企减压,还提高了新能源车企的生产效率。
降低新势力造车企业准入门槛
数据显示,7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0万辆和9.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5.6%和19.3%。这次增长为今年首次增长,侧面反映出当下新能源汽车行业面临的压力之大。
长期从事汽车研究的业内人士肖越向长江商报记者介绍,整体上看,新《规定》降低了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为新能源车企减压,还提高了新能源车企的生产效率。“特别是对一些刚入局,或者处于边缘地带的新能源车企而言,意义更为重大。”
2017年版《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此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这有利于传统汽车企业的转型发展,实现传统汽车企业和产能的合理利用,也降低新势力造车企业的准入门槛。过去设立一年的中断生产时间相对较短,不利于企业在困境中寻找新的机遇或借助外部资源让企业重新发展,比如为造车新势力代工生产。
“这条修改给了车企一个更长的缓冲期,有利于企业有更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整。”肖越说。
缓解传统车企的产能过剩
《规定》中最大的变化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崔东树介绍,前期设计开发能力是获得汽车生产资质的重要一环。在造车新势力企业中,一些汽车因为没有生产资质而采取代工。此次修改对缓解传统汽车企业的产能过剩,减少重复浪费是很好的事情。
2017版《规定》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这项政策应该是对不规范的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而提出的,将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崔东树坦言,此前一些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经过种种努力获得了生产资质,以为有了生产资质如同拥有“护身符”,开始生产没进入《公告》的低速车产品,这也是影响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应该努力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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