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的要哭了?规范民间借贷不只降低利率红线这么简单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时间:2020-08-21 14:40:20


原标题:放高利贷的要哭了?

作者:王亭亭

4倍LPR,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靴子,终于落地。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15.4%,就像一颗深水炸弹,在金融圈炸开了锅,一些人开玩笑说,这下放高利贷的要哭了。

果真如此吗?

15.4%

自2015年确定了“两线三区”的规定之后,此次是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为什么要改?主要考虑几个问题:

一是出于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考虑。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近年来部分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

三是为司法裁判提供一个统一标准。近几年,每年有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怎么改?除了将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确定为4倍LPR之外,再划几个重点。

——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也就是说,贷款逾期了,利率也不能超过15.4%。

——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明确规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全部加起来,也不能超过15.4%。

民间借贷收紧

此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偏高,导致民间的资金更愿意流入便捷高额的获利渠道,使社会资本流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去赚取丰厚的短期收益,而不愿意投资于收益低、收益慢的实体经济。

所以,这次大大降低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对打击“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贷”“涉黑涉恶贷”等会有效果。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也强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非越低越好。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

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

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利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应逐步放松利率管制,避免对市场产生过大冲击。”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扫射”持牌金融机构

“消息一出,立马就有借款人投诉我们的产品定价过高,拒绝还款。”赵勇是一家银行系持牌消金副总经理,自一个月前最高法等首次提出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起,他一直在担心这一天的到来。

持牌金融机构看似与民间借贷并无直接关联,但却是15.4%利率“扫射”半径里最容易中枪的一类机构。

此前,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虽已放开,“两线三区”规定仅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却一直以“两线三区”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造成了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

“各地、各级法院的立场、裁判不一,让金融机构很头疼。”董希淼说。

而事实上,除房贷、车贷等优质贷款之外,包括信用卡业务在内的大量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都处在15.4%之上,且无法在短期内降至红线以下。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以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为例。目前,多数消金公司产品的年化利率在24%~36%之间,绝大多数持牌消金的产品利率维持在24%上下,只有极个别产品利率能够做到低至10%。

“不是我们不想,是真的太难了。”赵勇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公司还在观望,如果必须做出调整,只能放弃一批风险定价相对较高的客户,专注做优质客户。“现在最担心的是‘15.4%’可能带来的客户的还款和催收问题。”

另一类可能受影响的是助贷机构。尽管助贷业务监管不属于此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调整范围,但一些助贷机构的业务性质使其可能无法绕开借贷利率的限制区间。

一家头部助贷机构业务部总经理陈曦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公司消费信贷产品外部获客、营销、运营、风控和担保等方面成本,加上8%左右的资金成本,总和就已近26%。

“面对调整,我们可能只能放弃固收类助贷业务,转投分润模式和科技输出了。”陈曦说。

待明确的问题

规范民间借贷,不只是降低利率红线这么简单。

首先,多位专家及从业者建议,要厘清民间借贷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管制的界限,最高法和央行应分别就民间借贷和持牌金融机构“双轨制”利率,给予明确的说明。

在董希淼看来,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地方法院经常以此对其进行约束;建议最高法强调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困扰。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建议,应进行更加合理的利率上限设计,一方面要找好民间借贷基准利率的锚,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和正规金融市场的一定分割线,作为正规金融利率锚的LPR并不一定合适;另一方面需要确定合适的倍数管制方法,这一倍数可能是应该根据实体经济情况灵活调整的,提高相应管制的智能性。

其次,利率上限管制实施多年来,由于一些具体细节缺少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之处。

比如,利率计算标准不统一,隐形费用越来越多。最高法此次并没有对年利率的计算方式进一步明确,目前借贷市场存在APR和IRR两种计算方式。因此很多借贷机构都在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解读。

许多借贷机构为了规避利率上限管制,不断以各种方式增加负债成本,隐形费用屡禁不止,许多借款人在借钱之初很难识别这些借贷成本。

最后,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上还有争议。

董希淼建议,考虑到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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