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复盘(栏目)在华外企受困“封锁”
文/董志凯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对中国进行封锁禁运,冻结我国在美一切公私资产,不仅给中国带来损失,也使得当时在大陆的外资企业陷入困境。
对待在华外资:有理有节不卑不亢
新中国成立前夕,随着解放战争局面逐渐明朗,越来越多城市易手,如何对待外国在华企业的问题,摆在新的人民政府面前。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人民政府没有急于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办法,而是用通告和法令的方式,一方面宣布不承认国民党政府对外签署的原有条约,另一方面规定保护外国侨民在华的一切合法财产,外国在华企业可在遵守人民政府政策法令下继续经营,并要求各地不擅自决定和发表涉外政策。同时在取消外国在华企业特权的基础上,确定“允许在服从民主政府法令和一切劳动条件下继续营业”的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举,如何对待外国在华企业是一个牵涉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在整个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政府没有专门制定颁布外国在华企业管理法规。但如何对待在华外商,是关系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贯彻与国民经济恢复的重大问题。
一方面,中央政府按照独立主权国家立场并尊重历史背景,处理在华外商的产权事宜。如1949年12月30日《对青岛军管会关于征用外商油库事电报的批语》指出:“请复以自行解决暂不征用为好。如三个油公司确实有空库,仍以租用为妥。”1950年1月7日《中央处理怡和洋行产权问题的电报》指出:“关于要求收回产权部分,我政府对于占用被敌国没收的同盟国财产,在对日和约未订立以前,应暂缓处理。但亦应着手研究,以备英国与我建立外交关系后会提出这类问题,好筹应付之方。”
1949年7月26日《中央关于英国洋行应照章纳税的电报》指出:“太古及怡和两洋行在津使用之码头,自应照章纳税,惟所称一九四三年中英条约究系华北当时伪政府缔结的,还是当时国民党重庆政府缔结的,望调查明白,函告内容,再定最后办法。”
另一方面,针对美国对我国采取的经济封锁政策,1950年12月12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提出了七条对策:
一、即令各地停开一切向美日的进口购买证及出口许可证;二、即令贸易部限期退回一切已开美日两国的购买证;三、装运在途之美货,即设法转运远东其他口岸或转售他国;四、向欧洲国家及英镑区之订货,应尽速抢运,否则撤汇,或改买其他现货;五、在中立国的存款应立即购货运回;六、各地除对外易货贸易外,一律暂停签发出口许可证;七、今后在国际贸易上一般采用易货办法,凡须现汇购买者,须货到付款或付货,否则宁愿不订货。尽量减少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结算差额。
这七条对策的核心是抢购抢运物资回国,以及采取先进后出的易货贸易方式,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外汇损失。1950年12月15日,中央向各地转发了这个报告,指出:美国在华资产,责成中财委及外交部会同各地财委及外事处,限于本年内进行普查,并由各中央局、分局于1951年1月上旬提出接收方案,报告中央实施。今后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方针,应以易货及少作为原则。
朝鲜战争前后:时移世易 水来土掩
上述中央指示下发的第二天,美国政府宣布管制我国在美国辖区内的公私财产,并禁止一切在美注册的船只开往中国港口。对这种日益加剧的敌视和侵略行动,中国政府1950年12月28日下达了《政务院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资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的一切财产,应即由当地政府加以管制,并进行清查;非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之核准,不得转移和处理(中央直属省、市报经政务院财政委员会核准之)。各该财产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负责保护这些财产,不得加以破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的一切美国公私存款,应即行冻结。为维持正当业务及个人生活必需的费用,亦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后始得动用,动用数额由政务院财政委员会另行规定。
1951年1月4日,政务院财政委员会发布《关于美国企业及个人存款申请动支的规定》。该规定对美国侨民之个人存款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者,美国企业存款超过人民币5亿元者,做了动支的具体规定。这都体现了中国政府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坚强意志。
朝鲜战争爆发前,中央政府曾考虑制定公布一项对待外国在华企业及投资的方针政策,但突如其来的战火打乱了这个设想。1949—1952年,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仿照国内私营企业登记办法, 对外资企业进行了临时注册登记,赋税亦仿照私营企业,但中央规定:不批准成立新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得加入工商联,不得购买土地;国营企业亦不得擅自收购外资企业资产;外资企业歇业也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劳资纠纷按照劳动部门制定的调解程序进行,亦需遵守政府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外国在华银行经营范围基本被限于外汇业务。
经过多年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外国在华企业已大为衰落。据统计,当时全国有外资企业1000余家,职工12万人上下,资产估算共5亿多美元。其中属于英资77家,美资20家,法资8家,三国私人在华投资企业的资本占全部在华外资企业资产的97%。这些外资企业以经营贸易为主。1949年中国政府决定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和管理外汇,但允许愿意和中国进行贸易的外国商业机关设立办事处。朝鲜战争爆发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封锁禁运升级,外商企业大都停业或亏损。
1950年12月,美国宣布冻结我国在美资产后,我国针锋相对,于12月28日命令管制美国和美资企业在华资产,冻结了美国在华公私存款。根据这一命令,12月30日,军管了美商上海电力公、电话公私,后又管制上海美商115家,其他城市也陆续管制美商。1951年5月15日,中央政府发出《处理美国在华财产的指示》,征用上海美商电力、电话、德士古、美孚等公司,对较次要的美商实行代管,其余实行管制。1951年4月7日,英国无理劫夺中国内地在香港的15000吨永灏油轮,4月30日中国征用英商亚细亚火油公司,又征用英商英联、马勒两处船厂,作为有力回击。
随着外资企业在新中国失去特权,本来已经经营不佳,负债严重,欠发工资。朝鲜战争后进一步陷入重重困难。当时,在华最大的英商开滦煤矿总经理逃亡,企业由中国代管。其他较大的英企如颐中烟草公司、中国肥皂公司等,自动将资产转让给中国公司以抵偿负债。这种情况到1953年为最多。那一年,在华外资企业资产指数已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00%降到22.3%,其中美国人的资产指数由100%降为2%,英国人的由100%降为21.8%。
事实证明,封锁升级带来的损失是双向的。
本专题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著有《应对封锁禁运—新中国历史一幕》,合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第一卷(1949—1952)。大小标题均为编辑所拟,本版图片选自《中国对外经贸老照片194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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