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孙金亮: 证券违法案件财务造假占比最高
作者: 张苑柯
[ 上半年,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行政处罚,占全部案件的40%。 ]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稽查执法在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孙金亮在8月22日举办的“2020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上表示,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需多方合力。他认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高发、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上市公司自身内部机制缺失的原因,也有外部约束不足的原因。
孙金亮表示,监管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四个定位”、“一个合力”的监管要求,优化案件的查处机制,强化执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具体来看,孙金亮认为一方面要加强案件的分类、分层以及分级管理,深化稽查执法与日常监管的工作协调,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另一方面,监管要优化办案的组织模式,统筹调配、集中力量查办,提升案件的查处效率,完善重大案件灵活办理的机制。
财务造假占比最高
近年来,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随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财务造假跨市场、跨境的情况增多。”孙金亮称。
上半年,证监会对35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56名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立案调查,对包括43起虚假陈述案件做出刑事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同步处罚。
据孙金亮分析,这些案件往往呈现时间长、规模大、手段多、隐蔽性强等特点,有的公司设立综合企业,虚构交易;有的公司利用行业的特点,滥用会计政策,导致财务报表严重失真;有的公司利用委托代销提前确认收入;有的通过违规计提坏账或者不计提商誉来操纵业绩。
从违法类型看,财务造假占比最高。上半年,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行政处罚,占全部案件的40%,“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的公司,背后往往存在大股东、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利用日常经营业务,以采购款、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掩盖侵占的行为。也存在上述人员通过投资或者并购“借道”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他透露。
从违法主体看,以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居多。“这些公司往往主营业务不稳定,有的无法按时披露年报,有的濒临退市。”孙金亮表示,这其中不乏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实施违法行为,比如策划财务造假、找热点、编热点,配合二级市场操纵股价,或在股份减持、增发、股权转让等敏感时点,伙同他人实施内幕交易。
从违法动机看,财务造假动机复杂多样,有的是为避免履行种种业绩承诺,也有为粉饰业绩维持股价,还有的是为了实现“保壳”的目的。
内部机制缺失+外部约束不足是主因
孙金亮分析,上市公司违法行为高发、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上市公司自身内部机制缺失的原因,也有外部约束作用不够的原因。
首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多与公司治理独立性不足、内控缺失等问题相关。比如,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核心人员滥用职权,部分董监高出现道德风险,未能忠诚履职,逃避法律责任。
此外,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缺失也会导致上述问题。孙金亮表示,中介机构是否做到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直接关系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但在实践中,部分保荐承销、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在核查验证、专业把关方面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有一些中介机构甚至沦为造假的“帮凶”。孙金亮称,个别金融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存贷及相关业务的过程中,不仅不提供准确的信息,甚至为财务舞弊提供便利。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累计新增证券违法案件中,涉及审计机构1起,保荐机构1起。部分案件案情显示,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并未按规定履行核查、验证程序,在核对收入时只是“走个过场”。
新《证券法》已正式实施,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的成本将大幅提升。孙金亮认为,惩戒效力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从目前来看,按照新旧法律衔接的原则,有一些案件依旧适用原来的法律进行处罚,行政追责力度未能有效体现。” 孙金亮称,应继续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零容忍”打击,“立体化”办案,“全方位”追责和“协同式”执法,给投资者一家真实、准确、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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