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设3年免责考察,保护企业家精神
据深圳特区报,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殷慧芬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破产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殷慧芬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遭遇竞争失败的自然人可以以对整个经济伤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这对于增进债权人公平清偿,保障债务人的生存、发展,对经济活动损失进行及时高效的处理以保证经济活动的流畅、稳定及可预测性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深入优化现有的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重要举措。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同时考察期期间,债务人将不得进行包括高铁动车一等座、三星级以上宾馆、新购置不动产和机动车等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居住面积也不得超过安居型商品房面积标准。
殷慧芬解读称,设定3年的免责考察期可能更多是基于让债务人及时重生、保护企业家精神的角度考虑。一部良好的个人破产法必须合理、有效地协调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免责考察期的设定必须十分谨慎。
“免责考察期短一些当然可能让债务人及时重生,但是也会带来新的问题包括债务人对合同义务的不慎重,以及金融机构的谨慎放贷等新的社会问题,这其实从另外一个方面也会影响到债务人的重生。”殷慧芬表示,这是我国第一部相关立法,社会大众心理接受程度也需要考虑。
殷慧芬介绍道,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对于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的设定有长有短。如日本、美国等国进入清算程序后几个月就可以免责,有的国家要1年,如英国,有的国家3年,如欧盟一些国家,但也有更长期限的,如德国。“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都是从严格到逐渐宽松的。”殷慧芬说。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免责考察期还指出,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条例还指出,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殷慧芬认为,在我国目前诚实信用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大众普遍担心个人破产法成为债务人逃债工具的背景下,免责考察期或应该更为严格,避免造成债务人对合同义务的不尊重。
早在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近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就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
参与《方案》起草和论证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此前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规范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行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避免偏袒性清偿、欺诈性转让,避免暴力催债和哄抢财产、抢先执行等现象,这也是个人破产法的规范功能的体现。
多位专家也表示,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绝不等于可以无条件逃债。即便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现代国家的破产制度也并非都是直接免责,而且法律会规定一些不能免责的债务类型(如税收等公共债务)。
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明确指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学生教育贷款等债务不得免除(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多位专家表明,只有遵守限制消费、汇报财产状况等免责考察期期间的行为规定,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此后相关情况还需要经过管理人的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等,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徐阳光认为,要转变“一旦债务人破产就是逃废债务”的传统思想,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建立将有利于创业失败者重振旗鼓,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他表示,只有在实践中清理社会不良信用,恢复市场主体的信用,才能维护好的市场信用环境,让征信制度不至于失真,信用体系不至于陷入无法恢复的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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