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势增长南新制药3.46亿学术教育费去哪儿了?
本报记者/伍月明/广州报道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医药行业的多数学术推广会议均已延期或是取消。
不过,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 ,688189.SH)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的学术教育费用为3.46亿元,反而高出2019年同期的学术教育费用的支出。
尽管南新制药尚未在半年报中对学术教育费用的具体支出进行披露,但从过往公告中仍可知晓一二。
《中国经营报》记者查询发现,2017~2019年的前五学术教育费主要支付对象共有15家企业,新昌新巨益医药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昌久泰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喜川医疗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江西乔之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推广服务商集中注销。
为何公司存在大量推广服务商集中注销?如何解释今年上半年学术教育费用的支出金额的合理性?8月26日,南新制药证券部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2017~2018年,受“两票制”影响,部分“两票制”前的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开始谋求业务转型与调整,转而设立了从事学术推广、学术教育的主体并开始从事业务,符合行业情况特征。
学术教育费逆势增长
南新制药公告显示,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公司学术教育费分别为0.32亿元、1.02亿元、3.82亿元和2.55亿元。
从学术教育费的构成来看,主要是学术教育会议费和市场调研与管理费。
以南新制药2019年1~6月的学术教育费构成为例,学术教育会议费达到2.26亿元,市场调研与管理费为0.29亿元。
对此,南新制药指出,学术教育费主要用于委托专业学术机构通过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帮助各医疗机构、临床医疗人员详细、准确地了解公司药品药效特点,宣传有效的疾病防治方案、临床应用诊疗方案。
令外界不解的是,2020年半年报显示,南新制药的学术教育费用为3.46亿元,反而高出2019年同期的学术教育费用的支出。
然而,纵观行业,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医药行业的运行模式也受到冲击。多数药企学术会议被接连延期和取消。例如,多家上市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由于疫情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将不能举办会议,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和学术推广具体方式,比如近一段时间来通过网络视频公开课的形式开展了一系列学术推广活动。
为何公司在2018年、2019年召开学术教育会议的频率明显增快,为何受到疫情影响,2020 年上半年学术教育费用依然居高?
对此,南新制药回应记者,2017年以来,我国各个省份陆续施行了“两票制”政策,随着“两票制”逐步全面推广,医药行业相关企业主动适应行业政策变化,部分医药企业销售模式由招商代理类模式逐步转变为专业化学术推广类模式,其中2017年为过渡期,2018年开始全部为专业化学术推广类模式。在此期间,市场上对以“专业化学术推广”为典型的学术教育会、学术推广会、市场调研、科室会等服务需求增长。关于2020年的情况,公司则表示关注后续公告内容。
推广服务商集中消失
南新制药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中显示,由于医疗终端分布较为分散,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将药品销售至医疗终端的成本较高,为合理利用医药商业公司的营销、配送网络优势以及专业学术机构的学术活动推广能力,公司药品销售主要通过医药商业公司最终销售至各医疗终端。
不过,记者注意到,南新制药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显示,2016年,南新制药的五大学术教育费支付对象全部已注销。2017~2019年的前五学术教育费主要支付对象共有15家企业,其中10家企业均已注销。
较为奇怪的是,不少企业刚成立不久便成为南新制药的第一、第二大学术教育费用的主要支付对象。例如,新昌久泰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8年4月16日,在成立当年就与南新制药的交易额达到0.24亿元,位列学术教育费的第二大支付对象。2019年1~6月则上升至学术教育费第一大支付对象,交易额达到0.41亿元。此外,新昌新巨益医药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9月12日,分别为南新制药2017年、2018年的第一大学术教育费支付对象,交易金额达到0.14亿元、0.32亿元。
此外,上述的部分推广商也是南新制药的供应商。南新制药披露,新昌新巨益医药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乔之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臻大贸易有限公司既是推广商,同时也向公司销售帕拉米韦中间体。其中,新昌新巨益医药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乔之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为2018年的第一位、第二位。上述企业是否属于代理商?
南新制药对此回应记者,部分学术教育服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学术教育会议等服务的同时,还为公司提供了帕拉米韦中间体的供应服务。主要原因为2017年以来,随着“两票制”政策的进一步实施,使得一定数量的医药药品、原料经营的企业从业人员开始寻求行业转型和拓展。在此期间,部分原从事药品招商代理、原料贸易的从业人员开始从事学术推广、学术教育领域的业务,从而设立了相应的经营主体。在此期间,此类主体因其具有医药行业多年的经营经验,具备一定医药原料、中间体、医药制剂等方面的业务资源和渠道,使其具备一定医药类产品的经销能力。
此前问询函内容显示,发行人销售费用的支付对象主要是学术教育服务机构,即CSO公司。2017年至2019年6月,公司合作的CSO公司的数量为59个、196个、2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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