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税改释放生态利好 绿色税制大步前行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国首部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该公告也将于9月1日实施。此外,根据资源税法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审议通过了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具体办法。
业内专家表示,这标志着我国绿色税制和税收法定再迈出坚实一步,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将得到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此前我国实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
资源税法实施后,将有什么变化?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介绍,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
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具体来看,资源税法延续了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这是我国在全面推进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转向从价定率征收改革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的重要体现。“相较于从量计征的方式,从价计征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直接调节机制,将促进市场主体对于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并释放生态红利,对促进我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一个明显的变化是,资源税法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计征方式和适用税率的权限。近段时间,根据资源税法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审议通过了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具体办法。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7月31日作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将已探明储量并颁发采矿许可的75个矿种纳入征税范围,覆盖了全省目前开发的所有资源品目,并统筹考虑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了各税目的适用税率、计征方式,用税收为自然资源拉起了一张“保护网”。
在资源大省山西,为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应采尽采、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30%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由于我国区域间资源禀赋不平衡,赋予地方适当税收管理权限,可以使地方政府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开采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精准施策,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李旭红说。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蒋亚娟也表示,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税法授权事项规定,出台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方案,列明相关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优化计征方式和税收优惠政策,并首次将开发资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为确定资源税税率的重要因素,有利于发挥资源税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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