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廖凡: 金融业高水平开放需法治保障
廖凡(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研究员)
开放是现代经济体系和成熟金融市场的基本特征,金融业对外开放是中国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继续坚持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2018年4月以来,我有关部门先后出台50余条具体开放措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目前,我国已彻底取消银行、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人身保险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也已全面放开。
法治是开放的保障,越是走向高水平开放,就越需要法治的保障。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启了中国通过立法保障对外开放的新阶段。之后相继制定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共同组成“外资三法”,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对推动改革开放历史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3月15日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整个外商投资领域一体适用的“基本法”,开启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外商投资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建设是金融业健康发展和有序开放的根本保障。金融业高水平开放,迫切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则和体制机制,做到法治先行、法治引领、法治保障。
一是以法治建设落实开放要求。《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该法同时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体现了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这就要求金融法治建设与时俱进、推陈出新,破除对外资准入的不必要限制和不合理障碍,确保国民待遇原则在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落到实处。
二是以法治建设维护正当权益。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需要健全的法治来营造公平环境、保障有序竞争、维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也适用于外资银行。在金融业对外开放提速、外资金融机构更多、更深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背景下,尤需注意激励与约束、促进与规范、权利与义务的恰当平衡。
三是以法治建设保障金融安全。金融是国之重器,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对外开放要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不断改进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增强开放条件下金融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金融安全审查机制,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和2015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均不适用于金融领域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应当以该法实施为契机,尽快建立健全包括金融安全审查在内的全面、系统、权威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有效保障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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