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陷执行争议 持牌金融机构悄然“降利率+抬门槛”
目前部分持牌金融机构正与相关部门沟通,一是希望最高法院能再度明确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新规》相关条款,二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划出“新老划断”期限。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判决文书,引发国内消费金融行业的巨大争议。
这份判决文书显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年化利率24%,向贷款人洪某收取利息、逾期罚息等,但上述法院予以驳回,要求平安银行按LPR的四倍(年化利率15.4%)向洪某征收利息与相应罚息等。
“由于这份判决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LPR的4倍(即15.4%)后的首例判决,因此众多持牌金融机构担心其他地区法院将以此为鉴,判决持牌金融机构需遵循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新规(即LPR的4倍,下称《新规》)。”一位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运营总监向记者坦言。但这也引发业界两大争议:一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毕竟此前最高法院表示《新规》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机构,持牌金融机构不涉及;二是在《新规》出台前的借款纠纷官司,是否适用《新规》条款。
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印发通知,号召小贷全行业开展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在通知里特别强调——要立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
“此举无疑是在提醒相关部门,小贷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新规》相关条款。”这位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运营总监指出。
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
记者多方了解到,尽管业界争议持续升温,多家信用卡机构与城商行零售部门已悄然将个人贷款产品年化利率降至15.4%以内。
“原先信用卡套现的年化利率在18%,现在已降至15.4%以内。”一位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门分期业务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但为了在低利率环境下实现盈亏平衡,目前信用卡部门已大幅抬高套现业务的准入门槛,不少小微企业主的应急贷款申请被拒之门外。
他担心,此举不仅未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反而加剧了他们的融资难度。
“最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上述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运营总监说。由于此前部分地方法院认为相比民间借贷,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因此他所在的持牌消费金融机构担心《新规》会很快波及持牌金融机构。
令他没想到的是,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上述判决文书,引发业界如此大的争议。
“本周以来,我遇见的每位同行(包括信用卡、银行零售部门、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人士),都在讨论这份判决文书是否与《新规》相关法律条款相悖。”他告诉记者。目前这些同行的疑惑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此前《新规》明确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即持牌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事实上,地方法院仍然要求持牌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新规》所设定的“四倍LPR”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二是这起贷款纠纷诉讼官司发生在《新规》发布前,为何要遵循《新规》相关条款。
一位长期参与民间借贷官司辩护的律师向记者透露,目前在法律界,不少律师对上述判决文书也存在不同观点,一方认为既然《新规》将持牌金融机构“豁免”,那么平安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纠纷官司不应适用《新规》条款,此外贷款纠纷诉讼若发生在《新规》发布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适用《新规》相关条款;但也有观点认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瑕疵,因为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直明显低于民间借贷,甚至低于当前《新规》设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4倍LPR,即15.4%),因此相关法院酌情考量后,参照《新规》也是无可厚非的。
记者多方了解到,随着业界争议持续升温,目前部分持牌金融机构正与相关部门沟通,一是希望最高法院能再度明确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新规》相关条款,避免地方法院因理解偏差与执行尺度不一,导致争议性判决再度出现,二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划出“新老划断”期限,即持牌金融机构贷款纠纷官司发生在新老划断日期前,仍按此前的民间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年化24%)做出判决;反之则使用《新规》条款。
持牌金融机构下调利率上限
针对《新规》执行尺度的争议持续升温的同时,越来越多信用卡、城商行零售部门等持牌金融机构直接选择“审慎经营”。
“我们已经将信用卡套现的年化利率,从18%调低至15.4%。”前述股份制银行信用卡机构分期业务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此举主要是为了确保贷款利率能得到司法保护,从而提高催收效率并减少额外的争议。
记者多方了解到,采取类似策略的持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
一家城商行零售部门业务主管向记者透露,上周起他们已要求助贷业务年化利率上限,从原先的20%降至15.4%。
他坦言,此举令与之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相当为难。因为这意味着后者即便大幅抬高贷款申请者的准入门槛以压低坏账率,整个助贷业务的利润率仍从6%降至约3%。
为了提升助贷业务利润率,目前助贷机构要求贷款申请人只能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直接屏蔽一次性还本付息选项。因为一次性还本付息的APR(名义利率)与IRR(内部收益率)趋同,导致助贷机构与合作银行根本无利可图;相比而言,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由于资金持续回收(可用于新的放贷),实际的IRR仍可以达到24%左右。
这位城商行零售部门业务主管坦言,这种“技术性操作”不足以促使助贷机构加大放贷规模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在他们要求助贷业务年化利率上线降至15.4%后,多数助贷机构大幅压缩了具有风险准备金兜底的助贷业务规模,转而将大量贷款申请人“迁往”风险共担的分润模式助贷业务(即银行需承担贷款坏账风险,从而令助贷机构减轻风险准备金成本压力以提高业务回报率)。
“由于分润模式下的小微企业主贷款审核门槛更高,目前逾20%原先能得到贷款的小微企业主被拒之门外。”他直言。
在前述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门分期业务负责人看来,目前多数持牌金融机构为了在“低利率环境”实现盈亏平衡,都将贷款对象集中在优质客群,正导致不少信用风险较弱的小微企业与个体户得不到正规金融服务,只能转向民间高息借贷,实际融资成本与融资难度反而有所上升。
(作者:陈植 编辑:包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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